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徐贤淑代表“关于出台指导意见明确食品中热量的定义和声称数值限定的意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2/17 17:23:42 关注:298 评论: 我要投稿
|
|
徐贤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指导意见明确食品中热量的定义和声称数值限定的意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有关要求
您提出明确食品中热量的定义和声称数值限定的建议,对消费者结合自身营养需求进行科学选购、科学饮食具有重要意义。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原卫生部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标准附录A中标明了kJ和kcal的对应关系,即能量8400kJ相当于2000kcal。同时标准附录C中明确了“无能量”“低能量”等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二、加强食品营养标签标识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完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反馈标准有关问题,提升标准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适用性。对于违反标签标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组织查处。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2018年10月,为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从标签标识、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2021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2022年12月,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采取措施,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持续保持整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公平有序、公众满意的广告市场秩序。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0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