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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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咨询公司,必要时请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可视情况就重大舆情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的管理:
(一)定期对负责对外传播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舆情管理培训,确保传播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严格把关对外传播内容,对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的传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由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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