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大力促进公平竞争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3/16 23:18:21 关注:42 评论: 我要投稿
|
|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列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新时代新征程,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大意义,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水平,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奋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一、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筑牢市场经济法治基石公平竞争制度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的重要基础。只有构建科学完备、系统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才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更好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性生态,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推动完善公平竞争基础法律制度,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法治环境。2017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2022年首次修改反垄断法,2024年完成对《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修订并推动施行;完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配套规章修订,发布平台经济、原料药、行业协会等领域专项反垄断指南。目前,已形成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部法律为核心,2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为主体,较为科学完备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发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水平公平竞争制度供给,既要在宏观层面完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顶层设计,又要在微观层面强化竞争政策刚性约束、推动破除阻碍经济循环畅通的堵点卡点,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我们要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统一市场、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持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一是健全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治理规则。完善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制度规则,强化刚性约束,丰富治理手段,对设置隐性准入壁垒、制造要素流动障碍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为规范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二是细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配套规则。加快健全反垄断指南指引体系,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高垄断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裁量基准,依法细化和明确具体情形及裁量标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精准性。
三是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特点新趋势,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重点完善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及规制要求。健全平台常态化反垄断监管制度,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相关法律规范,切实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从推动形成国家制度竞争优势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对于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快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促进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有机衔接、良性互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基础,是消除各种市场壁垒、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现实需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有为政府更好托举有效市场;有利于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确保经济政策遵循竞争原则、坚守竞争底线;有利于消除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公平竞争审查法治基础更加坚实、机制体系日趋成熟、源头预防纵深推进、刚性约束不断加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建立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件约谈通报制度,发布首批防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事项清单,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机制;2024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审查重要政策文件1.96万件,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比例2.1%、比2023年下降2.7个百分点。
当前,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我们要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加力做好政策措施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确保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一是抓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贯彻实施。加快健全系统高效、科学完备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体系。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实施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体系,有力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二是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完善审查工作流程,细化审查标准,进一步健全审查范围、例外规定等规则。建设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系统和案例库,加强培训指导。加大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宣讲力度,促进行政机关增强公平竞争意识,规范行政行为。
三是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督查、举报等机制,充分发挥督促整改、约谈、责任追究等刚性约束作用,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出台或实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做法。
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规范政府不当市场干预行为,是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有力举措,也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必然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有利于推动各地区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创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打破堵点障碍,推动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和高效聚集。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更好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规范政府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对行政性垄断的监管执法,及时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违法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制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共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69万余件,清理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4218件;部署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连续3年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相关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不断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忽视长期和全局经济利益的政府越位干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仍禁而不绝。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更大力度规范政府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着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积极为畅通国内大循环创造更加有利条件。
一是纵深推进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统筹开展“增量”政策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着力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加快清理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壁垒。
二是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深化提质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性垄断惩戒和约束手段,研究完善行政性垄断案例通报机制,加大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强化监管执法权威。用好执法约谈手段,加强系统性研究和执法指导,促进提升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是多措并举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推动企业登记注册和跨区域迁移便利化,落实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开展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试点。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公平统一,强化企业信用领域基础立法,深化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涉企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信息公示行为的管理,重点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启动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推动地方标准制定流程重建、标准体系重构、制度体系重塑,从源头上纠治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地方保护、构筑隐性壁垒等行为。
四、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升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扩大市场分工广度深度、提升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抓手,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打破行业壁垒和市场准入限制,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有利于弥补市场失灵,以良好市场秩序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有利于营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获得交易机会。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一批重点领域垄断问题得到纠治,经营者集中审查质效明显提升,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向好,有力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激发了经营主体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统筹运用规则引导、行政指导、约谈警示、跟进执法等梯次性监管政策工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持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平均受理时间同比减少5.7天,申报标准改革后申报数量同比下降17.4%,投资并购更加便利;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有效纠治价格违法、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乱象;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2024年共查处涉网案件3.6万件,持续推动优化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生态。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内需不足等困难挑战,市场力量的竞合关系和竞争程度深刻调整,“内卷式”竞争有所加剧;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监管难度明显增加;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加深,对加强竞争监管、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聚焦提升要素资源配置效率,聚焦有效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聚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大力度提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水平,全力保障我国市场有效运行。
一是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持续加强民生、知识产权等重点行业领域反垄断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靠前规制垄断行为。依法查处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上下游延伸等违法行为,推进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进一步提升经营者集中审查质效,加快推进重点并购数据库建设,强化监管科技赋能,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依法规制跨国企业垄断行为。
二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强化对企业间过度竞争的合规引导和监管规范,严厉打击恶意比价、虚假宣传、互黑互踩等市场乱象。加强对能源、医药、教育、旅游等重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针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
三是切实规范平台经济市场秩序。引导平台企业优化规则、合理收费,纠正“流量至上”、“低价为王”等侵犯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降低平台内商户成本负担。净化直播电商等行业生态,严厉打击网售假冒伪劣商品,完善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着力压实平台责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召回监管。加强平台竞争行为研究和实时监测,强化与平台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
五、健全竞争政策实施体制机制,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推动竞争政策实施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加强竞争政策与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事关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有利于增强监管前瞻性、加强竞争形势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趋势性”竞争失序风险,提升监管及时性、针对性;有利于更全面理解市场竞争规律,更好识别各环节的潜在风险点,针对不同情形采用梯次监管工具,提升监管科学性、精准性;有利于优化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大监管覆盖面,减少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有效性、权威性。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推动健全体制机制,竞争政策实施顶层设计逐步确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竞争监管执法体制基本建成,竞争政策实施机制更加科学优化,竞争政策实施效能得到明显提升。2021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第一次形成我国公平竞争顶层设计政策框架;同年,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成立,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有力强化了监管权威,充实了反垄断监管力量;2023年10月,国务院调整设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工作机制更加顺畅,有效增强了竞争监管合力。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竞争政策实施体制机制,推动构建更加健全的公平竞争治理体系。我们要坚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加快构建更加协同高效的竞争政策实施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
一是强化整体治理,加快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格局。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创新政策等各类政策协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民事审判衔接机制,加快形成公平竞争治理合力。
二是强化央地联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监管合力。探索反垄断执法授权体制改革,持续完善央地两级反垄断执法架构,健全工作委托和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各地监管执法积极性。有效加强对地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竞争监管执法水平。加快健全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体系,常态化持续跟踪评估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的竞争生态,提高竞争监管执法时效性和精准性。深入开展竞争政策和法律专题培训,加强以案代训、以案释法,强化央地交流和国际交流,打造高素质监管执法队伍。
四是强化宣传倡导,着力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深入开展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宣传倡导活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打通竞争倡导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利用新技术,探索活动新形式,打造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竞争倡导活动品牌,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建共治的竞争监管格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罗文)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求是》杂志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