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管理经验不足。生产负责人对企业所有产品的工艺规程均不熟悉,不会下达生产指令;质量负责人对产品稳定性试验不熟悉,对检验知识掌握不全面。
2.部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中药材库缺少通风设施;粉剂车间内的槽型混合机非密闭设备;质检室缺少气相色谱仪、溶出度检测仪、生化培养箱和微生物限度检测装置等,稳定性实验考察设施不能满足所有产品要求。
3.采购的口服液免洗瓶未经审计;未及时填写中药材领用记录;散剂生产使用的所有中药材/饮片原料均提前粉碎为粉,但无具体药材的粉碎工艺规程和粉碎后药粉的贮存期限管理规定。
4.兽药厂房对外出租。企业兽药生产区部分场所对外出租,在出租的区域发现存放有大量包装上标注为穿心莲、五味子、五倍花、溪王草等粉末。
5.氟苯尼考粉(批号20220201)的批检验记录不规范。
6.未按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该企业声称已对3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销毁,但现场未发现清肺止咳散(批号20220201)产品收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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