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指南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8/8 8:19:54 关注:488 评论: 我要投稿
|
|
近年来随着养殖行业的高速发展,我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同时对进口饲料需求量不断攀升,海关对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具体监管要求有哪些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口指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实施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不包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一、制度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二、资质要求
准入要求
海关总署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允许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见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企业信息模块或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模块。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境外加工注册企业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
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动植物检疫”模块,选择“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办理。
检疫审批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表单要求,风险级别列为“Ⅰ级”及“Ⅱ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办理。
检疫监督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表单中风险级别列为“Ⅰ级”的饲料进口后的存放、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目前主要对“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生的宠物食品、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来自TCK疫区的麦麸”以上6类饲料产品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备案管理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三、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录入要求
一是在“产品资质”栏目中根据申报产品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3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填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二是在“货物用途”栏目中选择“18-饲用”。
三是在“货物属性”栏目中根据申报饲料是否为转基因选择“16-转基因产品”或“17-非转基因产品”。
特别关注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行比对验核。
四、检验检疫
海关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对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海关对入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行核对货证、标签检查、感官检查,对来自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检验检疫合格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检验检疫不合格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其他相关要求
一是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于加施标签。
二是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投稿单位:石嘴山海关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银川海关12360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