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扎实做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重要制度,明确将牛、羊与生猪统一纳入定点屠宰范畴,全面实行家畜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明确已经依法开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牛、羊屠宰场点设置过渡期,有序推进关停并转,逐步实现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准入资质并轨管理;明确部门协同、数字监管、风险分级管理等监管机制,支持养殖、屠宰加工、畜产品经营等一体化业态发展;明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屠宰企业动物疫病检测、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安全追溯等义务。《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加快推进家畜屠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意义重大。
二、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
(一)丰富宣传形式。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手机APP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以专栏报道、解读海报、长图、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普及《办法》,扩大社会知晓面。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参与宣贯活动,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学法守法用法。5—6月为《办法》的集中宣传月,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及时将《办法》宣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厅。
(二)加强重点对象宣传。加强畜禽养殖、屠宰、贩运、畜产品经营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宣传,使其充分了解法定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家畜屠宰企业设置条件、屠宰工艺、肉品品质检验、肉品经营等要求,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监管部门宣传,使屠宰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充分了解其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屠宰企业审批、屠宰检疫、肉品安全监管等职责,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注重对基层政府、消费者的社会宣传,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检疫检验人员学习培训。我厅将组织召开农业综合执法、行业管理和屠宰企业负责人、屠宰检疫检验人员集中培训。7月1日前,将举办牛、羊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牛、羊屠宰检疫人员培训班,并对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各地要做好组织工作。各地也要适时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尤其是要切实加强牛、羊屠宰检疫检验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有效提升检疫检验人员专业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把控能力。
三、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加快屠宰企业布局。各设区市要根据《办法》以及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6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布局生猪、牛、羊等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确保屠宰产能与当地养殖规模、消费习惯、市场流通等相匹配。鼓励发展综合性家畜家禽屠宰加工中心,实行一体规划、合并设置、分区屠宰。支持屠宰企业向精细分割、畜产品加工和冷链配送延伸,实行产业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推动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抓紧指导做好家畜定点屠宰企业的建设和改造提升。重点是指导推动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建设;对已经依法开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牛、羊屠宰场点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稳妥有序推进关停并转。对新建改建的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抓紧按规定配置屠宰检疫人员,督促配足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检疫检验设备,完善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做好屠宰企业审批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技术规范的规定,抓紧做好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审核发证工作准备,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对符合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经改造提升符合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和牛、羊屠宰场点,以及新建的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核发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对目前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根据申请人申请情况,逐步换发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家畜定点屠宰证书、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格式和屠宰代码编码规则,我厅另行制定。7月上旬,我厅将对新建成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举行家畜定点屠宰证书集中颁证活动。
四、加强《办法》宣贯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今年普法和农业工作的重点。要统筹人员力量,成立推进屠宰工作攻坚小组,细化《办法》宣贯活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清单,健全指导推进机制,紧盯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高效落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要加强内部协调,进一步完善推进家畜定点屠宰工作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许可审验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合力。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建立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家畜定点屠宰联审联批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政策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完善推进家畜定点屠宰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突出强化官方兽医配置,确保屠宰企业驻场检疫人员依法配备到位。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屠宰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家畜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兽医屠管处陈媛,0571-86753832;厅畜牧兽医处赵俊廷,0571-86757281。
附件:1.《办法》宣贯情况汇总表
2.《办法》宣贯重点工作安排附件1-2.pdf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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