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拿了我的肉牛保险理赔款,给我还回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4/17 10:54:19 关注:1327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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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拒不返还?
不是你的就得还!
日前
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
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起来瞧瞧究竟咋回事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张某将30头肉牛出售给余某,并以余某为被保险人投保肉牛养殖保险,保险费由张某交付。后因余某未支付购牛款,2022年8月初,张某与余某解除买卖协议,但保险受益人未变更,仍为余某。2022年8月下旬,张某将57头肉牛出售给刘某(包括当初卖给余某的30头肉牛),不料,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6头肉牛因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将理赔款39000元自动打入余某名下。刘某得知后,要求余某返还赔偿款,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长岭法院,要求被告余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长岭法庭法官陈瑜依法审理案件,经审理认为,虽然肉牛养殖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余某,但余某不是所有人,占有肉牛养殖保险理赔款没有事实法律根据。加之买卖协议、保险协议、肉牛养殖保险存款明细等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肉牛养殖保险理赔款39000元。被告余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
肉牛养殖保险让养殖户吃上了“定心丸”,但与此同时,请一定注意理赔款项的归属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误收理赔款,请各位被保险人遵守法律规定,归还自己不该拿的款项,因为不当得利,迟早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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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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