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5/8 10:29:07 关注:589 评论: 我要投稿
|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5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干达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干达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乌干达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乌干达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干达海关规定申报,乌干达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干达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干达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G)+AEO企业编码(10位数字)”,例如“UG1234567890”。中国海关确认乌干达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