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5/20 8:53:59 关注:887 评论: 我要投稿
|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江府告〔2023〕1号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江门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均可申报牛、羊定点屠宰资格;屠宰牛、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还应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牛、羊前,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屠宰检疫合格的牛、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牛、羊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羊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加工服务费。
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实施产品溯源管理。
八、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超市、肉品专卖店等牛、羊肉品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牛、羊肉品,并索取、保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牛、羊肉品:
(一)非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
(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三)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四)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五)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牛、羊屠宰及其肉品经营、加工、使用过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牛、羊定点屠宰证照即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经营非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牛、羊肉品的,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为有效线索,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江府告〔2020〕1号)同时废止。在本通告发布时,各县(市、区)未有合法合规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在一年内迅速招商引资筹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依托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专门屠宰牛、羊的场所。
特此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2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