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落实好《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中“开展家庭农场统计监测”的要求,全面了解目前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决定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有关安排如下:
一、调查范围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本次调查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有关要求
1.请各省(区、市)负责调查本行政区范围内截至2012年底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入附表。
2.请各省(区、市)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别选择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各1个作典型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情况、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投入产出及其效益情况和获得补贴情况等,调查材料(每个典型不超过1500字)请随附表一起反馈。
3.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此次家庭农场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于4月25日前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反馈至农业部经管司体制处。
附件:各省(区、市)家庭农场调查汇总表
联系人:吴晓佳 杨凯波
联系方式:010-59191867 59193116
传真:010-59193196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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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家庭农场调查汇总表 |
省份: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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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单位 |
数量 |
(一)家庭农场总数 |
1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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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种植业 |
2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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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种植粮食作物 |
3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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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养殖业 |
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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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种养结合 |
5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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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6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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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 |
7 |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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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亩以下 |
8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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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100亩 |
9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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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500亩 |
10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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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0-1000亩 |
11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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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0亩以上 |
12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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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 |
13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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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元以下 |
14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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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0万元 |
15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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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万元以上 |
16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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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 |
17 |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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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 |
18 |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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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年雇工 |
19 |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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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认定注册家庭农场数量 |
20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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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业部门认定 |
21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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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注册 |
22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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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年扶持家庭农场财政资金总额 |
23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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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级 |
24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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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25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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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下 |
26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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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1.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指家庭农场2012年度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服务等全部经营性收入。
2.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平衡关系: 1=2+4+5+6=8+9+10+11+12=14+15+16;17=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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