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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病,官方兽医该承担责任吗?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8/3 8:30:22 关注:1105 评论: 我要投稿

  1
  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病,官方兽医该承担责任吗?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货主王某申报出售10头肉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甲实施检疫,官方兽医甲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该批肉牛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并按规定佩戴标识,官方兽医甲依法依规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该批次10头肉牛经过5天长途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有两头肉牛出现发热症状,后经实验室疫病检测判定为口蹄疫。请问,官方兽医甲需要对肉牛的发病承担责任吗?
  答:官方兽医甲无需对肉牛的发病承担责任。
  解析
  判断官方兽医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理解好动物检疫事项,动物检疫是一项行政许可,动物检疫证明是官方兽医经依法审查准予货主从事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活动的证件,临床健康检查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之前依法审查的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动物检疫是屠宰、出售和运输动物的前提条件,动物检疫证明是出售或者运输动物的法律凭证,只要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相关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了检疫,在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符合检疫合格标准,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因运输、应激、污染等其他原因导致动物不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不应属于官方兽医的责任,因而,官方兽医甲无需对肉牛的发病承担责任。
  动物发生疫病原因:动物传染病在传播方式上可以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传播两种。直接接触传播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的参与下,传染源与健康动物直接接触如交配、舐咬等而发生传播的传播方式。间接接触传播必须在外界环境因素的参与下,病原体通过传播媒介使易感动物发生传染的传播方式,从传染源将病原体传播给易感动物的各种外界因素称为传播媒介。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疫病预防要求可知,影响动物发生疫病的主要因素包括环境卫生、饲料、饮水、昆虫媒介、消毒、运输车辆、人员、投入品、免疫以及应激等。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需要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吗?
  XX乡镇官方兽医甲接到种牛产地检疫申报,养殖场申报10头种牛调往A省,官方兽医甲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要求货主提供10头种牛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XX乡镇官方兽医乙为了保证外运动物不发生动物疫病,要求向外省运输的肉牛全部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的疫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请问,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错误的。
  解析
  对于查验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的要求,很多官方兽医不清楚是否需要查验、查验什么疫病的检测报告、依据什么查验检测报告。查验检测报告的总体要求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那么,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疫病有哪些呢?动物检疫规程和农业农村部文件规定了实验室疫病检测具体要求,例如《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规定了种牛、奶牛等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以及实验室疫病检测的病种和检测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规定“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执行。”2022年4月1日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跨省调运活禽、活羊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2022年4月1日之后,依据农业农村部531号公告,跨省调运活禽、活羊产地检疫时不需要再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综上,动物检疫过程中对于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的要求均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结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可知,我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是不能给动物检疫增设前提条件的,也不能随意索要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错误的。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
  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必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吗?
  XX乡镇官方兽医甲接到辖区内20公里外的XX村货主王某申报检疫20头生猪,官方兽医甲审核货主王某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受理了该检疫申报,随后通知XX村的协检人员乙对20头生猪进行现场核查,协检人员乙查看了20头生猪健康状况、强制免疫的实施情况、耳标佩戴等情况,并将照片实时发送给官方兽医甲,官方兽医甲通过申报材料、照片和协检人员提供的信息判断20头生猪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允许运输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可以不到现场实施检疫,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
  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与原法相比较删除了“实施现场检疫”的“现场”二字,随之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方式更加灵活,既可以到现场实施检疫,也可以指派协检人员到现场。2022年,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印发《全省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协检人员条件和职责、人员管理和保障,官方兽医应与辖区内协检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时指可以派协检人员实施协助检疫。综上,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4
  产地检疫工作中,对哪些动物能够实施检疫、哪些动物不能实施检疫,为什么?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辖区内货主王某准备将养殖的林蛙和羊驼经航空运输到外省、李某准备出售水貂和狐狸的胴体,均向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报,官方兽医甲受理了羊驼的检疫申报,认为林蛙、水貂和银狐的胴体不属于检疫范围,随即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际工作中,如果申报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没有相应的检疫规程就不能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根据货主提供的材料信息判断是否予以受理,判断依据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和动物检疫规程,判断检疫申报的动物是否属于检疫范围是检疫工作中的常见问题。逐个分析以上三种动物、动物产品是否属于检疫范围,羊驼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特种畜禽之一,《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明确了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林蛙生活习性和人工繁育方式与一般鱼类不同,其产业兼具养殖和捕捞的特点,属于增殖渔业,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范围中不包括林蛙,因此不需要检疫;水貂和银狐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非食用动物,《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包括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不包括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的其他产品。因此,水貂和狐狸的胴体不属于检疫范围,不能受理检疫申报。综上,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养殖场(户)是否能够申报动物产品检疫?
  可以。例如,冻精、胚胎等动物产品均在养殖环节生产,部分绒和角等动物产品也是在养殖环节生产的,因此,官方兽医可以在产地检疫环节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5
  屠宰检疫工作中,哪些动物产品能够实施检疫,哪些动物产品不能实施检疫,为什么?
  1、李某从外省购买了一批牛肉,该批牛肉经屠宰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李某准备将一半牛肉分别销售给本地代理商,一半牛肉存储于冷库中。销售前,李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认为单纯的动物产品原则上已经不具备检疫条件,无法实施宰前健康检查、宰后同步检疫等程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2、XX县食品加工企业,从屠宰场购买猪、牛、羊胴体进行精细分割,还生产肉卷等动物产品,该企业准备出售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认为屠宰场出售的动物胴体已经检疫合格,对于分割、加工的动物产品不应再重复检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和乙的行为均是正确的。
  解析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屠宰检疫动物产品的范畴,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屠宰检疫中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以外的动物产品不再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畜禽屠宰同步检疫结束后,继续分割加工环节已经不属于检疫范畴,屠宰检疫出证范围是畜禽屠宰线直接生产的上述产品,不包括后续分割加工的产品。因此,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正确的。
  官方兽医接到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的检疫申报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条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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