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8/14 9:03:21 关注:795 评论: 我要投稿
|
|
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23〕1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逐步推进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统一,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准入范围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准入范围,实现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平等准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避免重复许可,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二、实行部分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容缺受理
对于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等检验检测领域的机构,实行容缺受理,实施评审与补充材料同步进行。
三、简化检验检测机构变更办理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时,可自行进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系统修改人员信息进行备案。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准变更(没有实质性变化)、机构名称变更、地址名称变更、检验检测能力取消、资质认定证书注销,经文件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四、实施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文件审查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未列入失信名单,且2年内接受过省级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申请事项中原资质、能力均未发生变化,可以根据机构申请采取文件审查方式办理。符合要求的,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再实施现场评审。
五、优化合并评审流程采信认可考核结果
对于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CNAS)合并评审的机构,在保证考核检测领域全覆盖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资质认定评审员数量,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对于CNAS考核通过的能力,符合资质认定许可要求的,最大程度采信CNAS考核结果。
六、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迁移手续
京津两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搬迁至雄安新区不再重复认定,河北省资质认定部门直接换发证书。
七、深化检验检测信息平台应用
优化检验检测信息平台功能,便利公众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信息和检测能力,提升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机构公共服务能力。
八、加强三地协同高效监管
在重点领域通过三地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实现监管资源互补,推动三地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通过能力验证、技能比武等形式,助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和提升技术水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