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24〕1号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为科学指导全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构筑有效畜禽免疫保护屏障,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请抓好落实。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2024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为科学指导全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完善和落实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一)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
常规免疫病种:各地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羊梭菌病、炭疽等疫病免疫工作。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疆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疆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确需实施O型-A型口蹄疫免疫的养殖场户,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疆所有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严格按照《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新牧防〔2022〕4号)要求开展布病免疫工作,如免疫和非免疫县(市、区)或免疫奶畜场发生变更,应于每年1月20日前逐级向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备案。
全区范围内,牛羊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奶畜养殖场应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成年奶畜免疫;布病免疫县(市、区)对新生牛羊(3~8月龄健康犊牛、3~4月龄健康羔羊)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
包虫病:包虫病防控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大传染源控制力度,全区做好犬驱虫工作,在牧业县、半农半牧县、包虫病高发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包虫病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有地(州、市)的边境县(市)应建立免疫隔离带,从内地省份调运牛只数量较大的地(州、市)、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区),根据本地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地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免疫实施方案,2024年2月10日前报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开展疫苗招标采购。根据有关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实际、保障质量、重在服务的原则,综合考虑疫苗价格、疫苗品质、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免疫副反应补偿等因素,规范开展2024年动物疫苗招标采购工作。
(三)持续推进“先打后补”。按照自治区2024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对符合实施“先打后补”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现全覆盖,稳步推进中小规模养殖户实施“先打后补”。
(四)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宣传。各地应适时组织开展基层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个人防护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五)强化免疫信息记录、统计、核查。各地要指导有关社会化服务组织及有关防疫人员,在完成免疫工作的同时,依托无纸化防疫系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疫工作信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依托自治区畜牧兽医大数据平台无纸化防疫系统,做好有关计划免疫数据填报、免疫信息统计、审核工作;区、地、县建立免疫数据信息抽检、核查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
(六)建立免疫副反应补偿机制。各地要同疫苗供应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采购供应合同》中要明确畜禽严重免疫副反应补偿条款,建立切实可行的补偿机制。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畜禽应激死亡、流产等严重副反应的认定方法、补偿标准。要明确补偿申报的程序,推广应用无纸化防疫系统中“应激死亡登记”模块,加强疫苗副反应规范化管理。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查、集中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负责开展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环节监测和评价,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汇总分析后,及时上报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自治区畜牧兽医局适时组织开展春、秋集中免疫效果评估,对各地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监测(检测)结果及时向全区通报。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养殖环节疫苗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苗冷链系统建设指导、疫苗使用监督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工作。各级承担动物防疫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要求,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同时,做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五、其他事项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实施免疫工作,及时报告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策略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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