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主犯被判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2/4 7:22:52 关注:49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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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2日,南昌市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凌晨行动”,在石埠镇华山村查获许某某正在屠宰生猪,现场查获宰杀的仔猪12头,存栏活仔猪7头,经送检该批生猪及肉品发现猪圆环病毒2型呈阳性。经新建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自2020年9月以来,许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情况下,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并进行销售,许某某从中获利188783.07元,程某某从中获利140290.67元。
因涉嫌犯罪,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22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88783.07元;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290.67元。
违法依据条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和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条款: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国家非常重视生猪养殖、运输、屠宰过程的全产业管理,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都进行了重大的修订,目的就是要加强防疫和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践证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猪上市,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罚款起步提高至5万元。
希望通过此类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的办理,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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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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