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2/4 7:28:37 关注:553 评论: 我要投稿

  为深化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创新,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等要求,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在总结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 思路目标
  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督促养殖场(户)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开展畜禽强制免疫工作。通过“自主申报、线上审核、直补到户”的方式,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提高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全力保障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 补助内容
  (一)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条件。一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规模达到《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定,即: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其它畜禽的养殖规模标准由各市确定。如农业农村部出台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以农业农村部规定为准。二是自行采购符合本地免疫方案要求、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并实施程序化免疫或向第三方购买免疫服务,对所养畜禽完成本地规定的全部病种的免疫,且抗体检测合格。三是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提出申请且证明材料齐全。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禽等每羽不超过0.5元,肉禽每羽不超过0.1元。口蹄疫:种猪每头不超过3.3元,育肥猪每头不超过2.3元;奶牛每头不超过2.9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3元;羊每只不超过1.5元。布鲁氏菌病:肉牛每头不超过1.3元;羊每只不超过0.3元。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补助标准。
  补助数量。商品畜禽数量以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中出栏检疫数量为主要依据,种畜禽、奶畜和蛋禽数量以年末存栏数量为主要依据,结合疫苗使用数量、强制免疫数量等综合认定(也可参考直联直报系统数据)。必要时,据实核算。未达到免疫日龄的仔猪、犊牛、羔羊和雏禽,暂不纳入补助数量申报。
  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
  三、补助程序(参考)
  自2024年度起,资质申请和补贴申请启用“牧运通”系统。
  (一)账号注册。规模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填写本养殖场相关信息,进行账号注册。
  (二)资质申请。年初,规模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填写“先打后补”资质申请表,签订《辽宁省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申请本年度“先打后补”资质。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在多个县市区设有养殖场户的,由养殖场户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申请。
  (三)资质审核。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相关机构负责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请资质现场核实,县级负责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资质复审。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并及时告知养殖场(户)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四)免疫录入。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或向第三方购买免疫服务。通过“牧运通”扫描疫苗包装二维码进行疫苗入库;实施强制免疫后,及时录入强制免疫畜禽种类及数量、疫苗的品种等免疫信息。
  (五)效果评估。按照不同病种要求,每批次免疫后1个月左右抽样开展免疫效果评估,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份,并上传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授权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机构、当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企业自建实验室等任一机构出具的,符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评价方案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 号)要求的合格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至少上下半年各一次,两次检测间隔时间不低于 4 个月)。
  (六)补助申请。年初,规模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提交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申请,上传疫苗购买票据、出栏检疫证明等佐证材料。
  (七)补助审核。乡镇动物防疫监督相关机构负责实地查看并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抽查、复核。
  (八)资金兑付。“先打后补”所需资金,由各市在动物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养殖场(户)申报的补助畜禽数量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定,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养殖场(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政策实施,督促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确保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各地结合参考补助程序及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实际,进一步简化补助流程,明确补助标准和申请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5月1日将上年度“先打后补”工作总结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灵活方式,深入解读政策,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的培训指导,确保“先打后补”政策应知尽知、在线操作应会尽会。鼓励发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提升工作实效。鼓励“先打后补”资金向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级、国家级净化场或无疫小区倾斜。
  (三)强化监管核查。各地要结合春秋防、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规模场畜禽存栏量、产地检疫量等数据;要按照补助资金使用规范要求,加快资金使用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抽检“先打后补”规模场的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发现免疫不到位的,要责令补免,补免后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兑现补助资金;加强检疫监督和调运监管,促进养殖场自觉开展强制免疫。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21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新大成集团种禽用药品、疫苗及营养添加剂公开招标2024/10/28 6:41:02
天津市扎实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攻坚行动2024/4/11 7:54:24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成功研制我国首个新城疫标记疫苗2024/3/13 7:59:26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成功研制我国首个新城疫标记疫苗2024/3/13 5:59:26
禽用灭活疫苗的预温方法及注意事项2024/1/7 0:16:48
不免疫蓝耳疫苗不适合我国国情,如何更好发挥疫苗的效果?2023/12/20 21:02:54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