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畜牧行业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畜牧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吉林省畜牧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畜牧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创新运用“五化”“四步法”“五清单”工作法,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企业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安全生产“44条具体措施”,补短板、强弱项,固本强基、提质强能,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推进畜牧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治本攻坚,畜牧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不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更加牢固,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意愿显著增强;各级“三管三必须”责任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五化”“四步法”“五清单”工作法全面推广,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2024年底前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的一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落地见效,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全省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化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
1.2024年3月15日前,成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组织协调落实全链条、全方位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2024年3月底前,各业务处对照“三管三必须”职责分工,落实“五化”工作法,研究制定安全监管(管理)任务清单、工作流程图、操作手册、标准模板,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处室、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质监处牵头,各处室配合,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参照落实)2.各业务处每半年向局党组报告其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既报告成绩,也揭短亮丑,以此推动工作落实。并将“三管三必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述职中。(工作专班牵头,各处室落实,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参照落实)3.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报属地行业部门,督促整改到位,重点解决“三管三必须”在基层末梢“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工作专班牵头,相关处室落实,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参照落实)(二)组织开展涉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4.2024年3月初,结合畜牧行业特点和实际,以提升安全理念、压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主动意识等为主要内容,以屠宰加工、饲料(生产)、兽药企业和实验室以及养殖企业(场、户)为重点,省局研究制定下发涉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市(州)、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2024年底前培训不少于1/3的企业,2025年底前培训不少于3/4的企业,2026年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工作专班牵头,各业务处配合,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具体抓好落实)(三)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建设
5.在深入学习国家出台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基础上,2024年6月底前,研究制作畜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检查指引指南及相关辅导视频、学习手册等;2024年年底前,结合教育培训、督导检查、执法普法、帮扶指导,向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解读宣贯。(工作专班牵头,相关处室和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落实)6.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年10月底前,结合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风险隐患,区分屠宰加工、饲料(生产)、兽药企业、实验室和及养殖企业(场、户),列出检查治理清单,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图,编制安全生产手册和隐患排查手册,督促企业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标准模板,分门别类抓好督导服务,常态化机制化研究解决安全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专班牵头,相关处室落实,各市、县畜牧主管部门抓好贯彻落实)7.2024年底前,结合畜牧行业实际,针对突出风险隐患,研究编制编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建议清单(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强化行业重点风险隐患监管(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对标排查整改。(工作专班牵头,相关处室落实)8.2024年4月底前,制作下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展示模板;2024年6月底前,由市(州)组织,县(市、区)深入企业具体指导,在企业内部醒目位置,长期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使每一名从业人员清楚知道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身边有哪些重大事故隐患,做安全生产的“明白人”。(工作专班牵头落实,各处室配合,省、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四)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9.2024年6月底前,采取省级督导、市(州)跑面、县(市、区)包保的形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确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岗位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内容,推动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一名员工”。(工作专班牵头落实,各处室配合,省、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10.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常态化加强督导服务,推动涉牧企业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在企业内部通报、公示,并作为行业监督一项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完善行业领域专家、企业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排查整治专业性。(工作专班牵头,各处室配合,省、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1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畜牧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整改期限内,行业监管部门不进行处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排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查清问题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工作专班牵头,省、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12.2024年底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建立逐级督促推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加大专业指导力度,确保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建立健全畜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工作专班牵头,各处室配合,省、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13.2024年底前,按照省安委会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数据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企业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等各渠道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共享集中。(工作专班牵头落实,各处室配合)(五)开展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行动
14.落实省安委会相关要求,对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及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以及在用设备报废标准,加大畜牧行业淘汰更新力度,依法加快推进“小散乱”企业有序关闭。(工作专班牵头,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15.2024年底前,采取省级督导、市(州)跑面、县(市、区)包保的形式,督导涉牧企业开展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应急逃生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打通等工程治理行动;推进涉牧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安装早期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持续推动安全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强化本质安全。(工作专班牵头,各处室配合,省、市、县畜牧主管理部门分级抓好落实)(六)强化畜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16.2024年10底前,省局结合畜牧行业特点和实际,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管理和操作等为重点,研究制定下发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教育培训计划,由市(州)、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2024年底前培训不少于1/3的企业,2025年底前培训不少于3/4的企业,2026年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工作专班牵头,各业务处配合,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具体抓好落实)17.省、市(州)、县(市、区)加强常态化督导服务,督促企业全面细化完善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健全教育培训效果督导检查机制,切实强化教育培训动态管理。明确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机制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退出机制,提升从业人员整体能力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培训和管理,切实提升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工作专班牵头,省、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具体抓好落实)18.把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疏散逃生避险演练作为一项重点督导服务内容,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工作专班牵头,省、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分级抓好落实)(七)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9.2025年底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定级制度,积极推动、引导涉牧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专班牵头,省、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分级抓好落实)(八)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
20.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精准执法,严厉打击一批反面典型企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严防小施工、小作业惹大事。坚持“多提示、多通报、多督促”,集中挂牌、公布、曝光、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工作专班牵头,省、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分级抓好落实)21.聚焦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将治本攻坚行动列入党委(党组)会议议题。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编制执法培训教材,严格落实新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和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复训,推动安全监管人员持证上岗,推动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工作专班牵头,机关党委、质监处和市、县畜牧主管部门落实)22.2024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规范完善专家淘汰退出机制,从严专家教育管理,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深入一线找问题、列清单、想办法、除隐患,提高执法检查和帮扶质效。(工作专班牵头,省、市、县畜牧主管部门分级抓好落实)三、具体措施
(一)成立专班推进。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业务处室任组员的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加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月统计、季调度、半年总结的方式,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各市(州)和处室情况,每半年召开专班工作会议,汇报治本攻坚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各市(州)、县(市区)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和局机关各业务处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每月25日前报送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有关情况,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二)坚持“五化”落实。坚持“清单化”管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明确治本攻坚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照单履职、按单工作。坚持“图表化”推进,根据任务清单,制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作战图集》,明确具体工作、推进措施、进展情况、成果形式、责任部门等,实行挂图作战。坚持“手册化”操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精准执法、指导帮扶、安全宣传等手册,督促、指导涉牧企业制修定全员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等手册,日常照册检查。坚持“模板化”运行,注重发现培树一批标杆县区和企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一批模板,推广一批经验,取得一批成果。坚持“机制化”落实,建立完善治本攻坚信息汇总、动态研判、晾晒通报、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大推动力度。
(三)保障安全投入。聚焦制约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规划、落实整治资金,一张蓝图绘到底,以久久为功的劲头持续推进“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治本之策,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畜牧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把安全投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严防低价中标影响企业正常安全投入。
(四)正向激励引导。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用好正向激励手段,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相关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注意提拔晋升。要加大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和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五)巡查督导倒逼。建立健全考核巡查、督导督办、责任倒查等各项工作机制,紧盯重点行业,突出重点地区,紧抓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区域和点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查看各级工作实际落实情况,查找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及时将督导情况进行通报,督促问题整改,适时开展“回头看”,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
附件:1.吉林省畜牧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任务分工;
2.畜牧行业安全监管流程图;
3.畜牧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流程图;
4.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事项检查表;
5.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自查重点事项检查表;
6.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事项检查表;
7.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自查重点事项检查表;
8.兽药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事项检查表;
9.兽药企业安全生产自查重点事项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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