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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3/22 12:54:44 关注:482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印发《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

鲁牧质科市字〔2024〕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制定了《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监督抽检方案
  一、抽样环节
  全省16个地市的畜禽屠宰场和养殖场。其中肉类在屠宰环节抽样,禽蛋在养殖环节抽样。
  二、抽检时间
  4月份至9月份。
  三、抽检品种和数量
  (一)抽检品种。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
  (二)抽检数量。
  各市具体抽样品种及数量和各检测机构承担任务数量见附件1。如因特殊情况,部分品种不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牛肉和羊肉可以相互代替。出现品种代替的,须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同时,抽样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
  (三)抽样要求。
  屠宰场每个样品要求来自不同来源,同一产地检疫合格证视为同一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屠宰场最多抽取6批次样品。养殖场日龄相同或圈舍相同的视为同一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养殖场最多抽取2批次样品。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1
  10个。每批次样品一式3份:一份为检样,用于检验检测;一份为备样,用于异议检验;一份为留样,被抽样单位/人留存。检样和备样交承检机构。抽样单样式参照附件5,抽样要求详见附件6。
  四、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原则)
  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2。样品检测需做平行试验,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原则上按照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确定判定值(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五、任务承担单位
  (一)抽样单位
  被抽样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抽样,如需要协助指导,可邀请承检机构现场指导,承检机构要积极协助,必要时提供相关抽样器具。
  (二)承检机构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六、检验结果报送和异议处理
  (一)不合格检验结果确认
  “瘦肉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3小时内2
  向省畜牧兽医局通报有关信息,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被抽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被抽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人,并且于3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人,并留存送达证据。
  (二)合格检验结果通知
  检验结果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报告寄送给被抽样人。
  (三)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被抽样单位/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复检时检测备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复检时原则上需要申请人、检测机构、复检机构、任务下达单位对复检样品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省畜牧兽医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七、抽检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在11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及分析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抽检结果汇总格式见附件3,抽检完成情况统计格式见附件4,总结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结果总体情况
  (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的地点、环节、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抽检结果分析
  1、不同地区比较
  2、不同环节比较
  3、不同品种比较
  4、不同检测项目比较
  5、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注意事项
  (一)抽检单位应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任务严肃认真,证件齐全,确保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本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
  (三)未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四)承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配合好抽检工作,按时报送抽检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
  (五)本次评价性监督抽检采用双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抽样前由省局提供抽检名单并指定被抽检单位。
  (六)如果省局所指定的被抽检单位由于停产、倒闭等原因无法完成抽样活动的,抽检人员须进行现场确认,同时地市提供书面说明。抽样组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抽样批次总数达到省局要求。
  九、联系方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翟国栋
  联系电话:0531-51788890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赵学峰
  联系电话:0531-51788771。
  电子邮箱:sdxm0531@163.com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0531-66659267
  电子邮箱:8896039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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