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4/8 7:08:24 关注:412 评论: 我要投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
  现将《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

  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打造统一、开放的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对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提出细化标准,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结合辖区特点认定后果轻微:
  1.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浏览人数较少;2.违法所得金额、交易数量、交易金额较小;
  3.广告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或者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三)危害后果轻微不包含以下情形:
  1.直接造成消费者的重大损失;
  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产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四)及时改正包括下列情形:
  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之前主动改正;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上述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当事人发布广告前,履行了广告审查责任,查验了证明材料,核对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避免或者减轻消费者的重大损失;
  2.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充分调取证据材料,依法合规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涉及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积极调查,全面取证,特别是要充分调取涉及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采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方式。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以案说法丨广告用语要规范,不能“绝对化”2024/12/13 10:38:06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广告导向违法典型案例2024/12/5 9:00:51
寿县一牛肉汤店因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处罚款!2024/10/29 22:52:38
【问答】广告语中含有“好运气”“添福气”这样的词是否属于广告法中禁止的迷信内容2024/6/24 8:55:18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2024/5/12 21:43:15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2024/5/12 19:43:15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