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食品or过期食品?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5/5 8:58:06 关注:388 评论: 我要投稿
|
|
因临近保质期限
食品被低折扣售卖
这样的“临期食品”因为便宜
受到不少消费者欢迎
不过,雁塔区市民小王
就因为购买到的临期食品
“太临期”而糟心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在2022年10月29日于被告某生鲜超市购买一份半成品快手菜“宫保鸡丁”,后观察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
11月11日,原告在某生鲜超市再次购买该款产品,发现外包装仍是显示质保期为当日前食用。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生鲜超市对该食品的保质期发生了争议,经多次协商沟通无果。2023年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生鲜超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根据产品标签上的中文标注理解,10月29日之前应当为该日未到来之前,即29日零时之前,最晚食用时间应为10月28日24时之前,因此,原告于10月29日与11月11日购买的产品均为过期产品。
而被告某生鲜超市则认为其在所涉食品标签的保质期标示所描述的“2022年10月29日之前、11月11日之前”包括了10月29日、11月11日当日在内,其所销售的食品仍在保质期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所售卖的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5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为请在2022年10月29日前食用,故质保期为请在2022年10月29日24时这一时刻前食用更为适当,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的保质期为请在2022年11月11日24时这一时刻前食用更为适当。
因被告所售卖食品均未过期,且原告并未提交食物腐坏变质的相关证据,据此,原告王某主张的停止销售过期产品、退还购买过期产品费用以及赔偿2000元和取证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郝佳法官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等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提升,人们对食品保质期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应养成购买食品看标签标注保质期的习惯,不要购买和食用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同时也应注意商品包装是否完好,商品是否与销售者的宣传相符。同时,保留好消费的相关凭证,便于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销售者而言,应重点关注销售贮存环节是否满足了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对于临期食品应当仔细检查、单独标注,避免过期食品售出,同时尽量避免使用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雁塔法院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