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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增的动物补检要求主要包括哪些?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6/3 8:09:00 关注:256 评论: 我要投稿

  李某运输50头肉牛到达XX县,该批次肉牛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中载明运输肉牛数量为40头,经执法部门对李某行政处理处罚,XX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超出动物检疫证明所载的10肉牛实施补检。其中8头肉牛佩戴耳标,2头肉牛没有佩戴耳标。官方兽医甲查看了佩戴耳标肉牛的申报检疫材料,查看了未佩戴耳标肉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认为材料和检测报告均符合要求,且临床检查健康,出具了动物检疫证明。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解析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李某运输的10头肉牛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情形,属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且经过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符合补检范围的要求。下一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判断补检动物是否具备补检条件,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补检。案例中的肉牛均具备补检条件,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畜禽标识符合规定的8头肉牛,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材料和临床健康状况;对于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的2头肉牛,应当根据检疫规程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和临床健康状况。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联法律条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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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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