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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3 9:01:11 关注:34 评论: 我要投稿

  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与2024年6月27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GB 7718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字体、字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等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未列出的内容,并补充了特殊食品标签要求、食品销售标示要求等内容。中食安信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现行GB 7718”)等法规做了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详情如下:
  01
  细化食品标签不得标注的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不得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该规定与此前发布的《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基本一致,进一步规范市面上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特供”“专供”“内供”等违法标识的行为,维护了党政机关的军队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2
  新增字体、字号标示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列明了GB 7718征求意见稿未规定的字体、字号等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标签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繁体字、汉语拼音时应同时标示规范的汉字且字高不得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高。此部分内容与现行GB 7718的规定完全一致;2)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时,字符高度应不小于1.8毫米,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基本上也是现行GB 7718中列出的强制标识内容,字符高度不小于1.8mm的要求与现行GB 7718基本一致,只是新增“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的规定。
  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当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相比于现行GB 7718,《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字符高度规定更加完善,包装大小不同字符高度也不相同,有利于统一行业内的标准,有效解决文字不宜识读的困境,便于消费者对文字的辨认和识读。
  0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要求由“鼓励实施”变为“强制实施”
  2024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公告中的内容,细化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有多层包装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使用4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等等。
  近年来,生产日期“躲猫猫”等类似话题不断登上各大排行榜前列,目前市面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鱼龙混杂,“见打码处”“见背面喷码”“见瓶身喷码”等等标示方式也不尽相同,消费者“找不到”生产日期,即使找到了也存在“看不清”等诸多问题。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公告》中的内容变为强制实施,有利于消费者第一时间且正确识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从而保护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04
  完善食品名称的要求
  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属性名称应标示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当食品名称中含有易使人误解的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邻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号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食品名称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要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等等。
  食品名称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第一步”,如何标示至关重要。不少商家钻研法规中的空子,随意“编写”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办法》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上述误导消费者者的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5
  明确食品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声称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未成年人”。此规定有望解决市面上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混乱局面。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儿童食品”未来可能会因此受到制约。各食品企业应明确产品定位,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合法合规地生产、经营和标签标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06
  明确生产日期定义
  现行GB 7718要求以“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生产企业仍无法理解究竟哪一步才算形成最终销售单元。《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列明了“单层包装为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多层包装为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为相应工序完成日期”。此项规定有利于企业正确标示生产日期,避免了生产日期标示混乱的问题。
  07
  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产品标准代号可标示团体标准。规定食品团体标准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等一致,均可作为生产食品的执行标准。团体标准的增加有望解决此前标准滞后问题,有助于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刺激行业创新。
  08
  新增净含量、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等信息
  《办法》征求意见稿列明了GB 7718征求意见稿未规定的净含量信息。明确标签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净含量。《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的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办法》征求意见稿更加简明扼要,为企业正确标示清晰的标签提供了便利。
  09
  专章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
  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三章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也更方便企业查询定位相关法规。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上述三大类特殊食品标签的主要标注内容、字号、位置、声称等一系列详细要求。同时还特别强调了保健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并明确不得以数字标签等形式豁免相关标注要求。
  10
  明确规定不同食品的销售标示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也应按照要求标示相关标签信息。要求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进行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尤其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状及问题,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标签相关信息。
  11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人员对其食品标签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召回或补救措施。《办法》还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标签瑕疵。对标签瑕疵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通过加贴或者补贴的方式进行更正(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日期信息除外)。
  12
  优化食品标签违法处罚条款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伪造、冒用生产者相关信息,伪造、冒用、变造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号的,这三种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况,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处以五千至三万、一万至五万、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13
  小结
  《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若正式发布,预计将给予2年的实施过渡期。该办法将成为食品标签标识的重要管理规定。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需要结合GB 7718等其他法规标准来规范食品标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就其中的条款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修改意见。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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