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加强监管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15 10:25:53 关注:242 评论: 我要投稿
|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76号建议的答复
李军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加强监管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省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2024年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提及的当前临期食品管理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建议,我省在《条例》中对加强临期食品监管作出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加强临期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是推动完善食品追溯机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结合各自实际,在临期食品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有关制度规范,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公约》,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出台了《镇江市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指南》,就临期食品管理、临近保质期限界定等进行了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吸取您们关于临期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跟踪《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效果评估,认真梳理研究临期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需求,确有立法必要的,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