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 文章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告沈阳肉类产品销售者的一封信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22 14:23:35 关注:137 评论: 我要投稿

  全市肉类产品销售者,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市正在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提升肉类产品质量安全,请全市肉类产品销售者诚信经营并自觉遵守如下要求。
  一、公示经营资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按要求公示营业执照,有其他食品销售的还应公示许可证或备案表等经营资质。
  二、严格进货查验。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台账,采购按规定应检验检疫的肉类应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调理肉制品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确保票票相符、票货相符。
  三、票据公示及保存。在售肉类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往期证明文件和肉类制品证明文件要保存至少6个月。
  四、保证肉类产品质量。销售者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肉产品。鸭肉等禽肉、调理肉、混合肉进行刨片销售的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产品名称和产品成分,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及其制品。
  五、规范照明等设施。销售生鲜肉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所使用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销售者要定期对肉类产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肉类产品销售企业(含较大食品销售个体工商户)、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严格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希望全市广大肉类产品销售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以上要求,守护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于田县委机关服务中心2024年度食材采购项目(包四:新鲜冷冻肉类采购)公开招标公2024/9/6 17:45:26
九江微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市鹤湖学校食堂(肉类)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2024/9/6 17:44:55
永州市开展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2024/9/6 10:15:25
常德:突击检查 部门联合严查肉类产品质量安全2024/9/6 10:14:04
贵阳市开展市区两级夜市肉类产品联合检查行动2024/9/6 10:12:42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肉类产品生产企业督导检查“回头看”2024/9/6 10:11:56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