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规章原则性规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26 12:13:22 关注:221 评论: 我要投稿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3号(关于明确部分规章原则性规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第198、240、262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240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一)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第二十六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二)相关解释。
  “视情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的,海关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1.在牌照信息中出现国别、地区严重错误;
  2.存在转授权情形;
  3.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
  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留(扣留时间不计入3个月延长期内);2.不可抗力因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一)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相关解释。
  “立即”是指:发现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后1小时以内。
  “附近海关”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灭失所在地的管辖海关;无法判别附近海关时,向启运地海关或指运地海关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一)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解释。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
  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扣留(扣留时间不计入3个月延长期内);2.通行口岸封停等原因导致无法出境;
  3.不可抗力因素。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3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2024年2月海关政策盘点2024/3/3 16:17:39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2023/12/31 15:11:30
9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2023/10/5 23:07:36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内地-澳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2023/5/17 9:22:19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2号令)2023/5/11 10:22:55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25 9:40:47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