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答复张莉代表"关于加快牛肉分类分级标准制定打造中国牛肉热链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29 18:43:16 关注:299 评论: 我要投稿
|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33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4〕311号
张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牛肉分类分级标准制定打造中国牛肉热链的建议收悉。经商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牛肉消费市场多元化发展
近年来,为推动牛肉消费市场多元化发展,我国强化政策支持和消费引导,国内肉牛生产总体保持增长态势。一是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在内蒙古等12个省份开展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采用“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在安徽等8个省份选择肉牛肉羊产业发展基础相对较好的县域,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二是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在内蒙古等7个牧区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15个县实施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建设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以及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促进包括肉牛在内的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三是推动肉牛产业集群发展。为支持各地发展肉牛产业,截至2024年6月,农业农村部已建设肉牛相关优势特色产业集群17个、农业产业强镇81个。广东等华南地区正陆续发展热鲜牛肉消费模式。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适配的税收减免。为了推动牛肉差异化发展,围绕热鲜牛肉生产经营、构建“北牛南运”模式,税务总局积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异地供牛或屠宰加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5%。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了牲畜、家禽的饲养和农产品初加工。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围绕牛肉差异化发展需求,积极引导各地发展特色肉牛养殖,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因地制宜发展热鲜牛肉经营模式。持续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帮助供牛或屠宰加工相关经营主体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助力打造牛肉“中国热链”。
二、关于加快针对中式消费方式的牛肉分类分级标准制定与推广近年来,我国针对国内牛肉消费需求,加快牛肉分类分级标准制修订与推广。一是健全牛肉标准体系。2022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均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标准的实施推广。截至2024年6月,我国先后发布了《鲜、冻分割牛肉》、《畜禽肉质量分级 牛肉》、《鲜(冻)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以及《牛肉等级规格》、《牛肉分级》等农业行业标准。内蒙古、河北等省份也因地制宜地发布了20多项相关地方标准,为提升牛肉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牛肉分等分级、促进特色化差异化消费提供了标准支撑。二是推动标准化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推动建设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其中包括8个肉牛(含牦牛)基地,基本覆盖了各地优势特色肉牛品种,通过标准集成应用,有力促进了牛肉质量安全与品质提升。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快完善符合我国生产和消费实际的牛肉分类分级标准体系,将标准的实施推广纳入肉牛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依托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推动牛肉的品质提升和分等分级,利用绿博会、农交会等展销平台,促进国内优质牛肉消费。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010-59193156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25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