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文章内容

【问答】商品条形码问题咨询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7/31 8:37:24 关注:130 评论: 我要投稿

  问
  我咨询下商品(主要是食品)的条形码,我超市有一款方便面的条形码,通过扫码显示并非委托方条形码,扫码显示的是生产方条形码,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违反《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形码的情况?如若不是,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又将受到什么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
  您好!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守以下规定:
  2008年2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对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对不起,该处暂无记录....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