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科学规范处置动物炭疽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厅制定了《辽宁省防控动物炭疽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5日
辽宁省防控动物炭疽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炭疽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动物炭疽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处置方案。
1应急准备
1.1应急队伍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应急响应级别,成立疫情应急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
应急队伍下设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收集、汇总、报告有关疫情信息,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建议;提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方案和疫区封锁建议;检查、指导各项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其它各工作组工作。
疫情排查诊断组:负责现场、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组织疫情排查工作。
疫区封锁组:负责指导各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扑杀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指导做好患病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组:负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工作。
紧急免疫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工作。
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保障处置疫情所需的防护用品、免疫器材、扑杀、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疫苗、诊断试剂、预防和治疗人感染所需用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保障。
1.2应急物资
1.2.1药品试剂。包括炭疽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
1.2.2免疫用品。注射器和相应针头或一次性注射器、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1.2.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1.2.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1.2.5运输工具。应急指挥车、采样监测车、密封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车等。
1.2.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1.2.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1.2.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1.2.9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1.2.10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2.11疫情处置人员生活保障用品。帐篷、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2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2.1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有炭疽或疑似炭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2.2报告程序
2.2.1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2.2临床疑似为炭疽的,应立即分别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样本送检。
2.2.3根据临床症状、流行病学情况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县级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炭疽疫情的,应将病例确认报告在1小时内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2.2.4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
2.3疫情通报和公布
疫情认定后,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负责公布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3疫情诊断及认定
样品采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严禁对疑似炭疽病死动物进行解剖,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3.1样品采集
3.1.1新鲜疑似炭疽动物病料样品的采集
3.1.1.1 疑似炭疽患病动物病料样品采集
自消毒的耳部或尾根部静脉采血,或者抽取病变部水肿液或渗出液以及天然孔流出的血性物1毫升~3毫升,放置于无菌采样管中。并取少许血液或组织液直接涂于载玻片上,自然干燥后火焰固定,放置于载玻片盒中。
3.1.1.2疑似炭疽死亡动物病料样品采集
针刺鼻腔或尾根部静脉抽取血液,或者抽取病变部水肿液或渗出液以及天然孔流出的血性物1毫升~3毫升,放置于无菌采样管中。已经解剖的疑似炭疽动物尸体,应立即停止解剖活动,可抽取血液或分泌物1毫升~3毫升,或者用无菌棉拭子蘸取组织切面采样,并作血液涂片或组织触片。
3.1.2陈旧疑似炭疽动物病料和环境样品的采集
3.1.2.1陈旧疑似炭疽动物病料样品采集
肉、脏器、骨粉、皮张、鬃、毛等病料,每份采集5~10克。
3.1.2.2土壤样品采集
怀疑受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区域(疑似炭疽疫点等),分散采集周围50米内表层土壤(10厘米内)5份,每份20~50克。
3.1.2.3水体标本采集
怀疑受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水源,如饮水槽,蓄水池、池塘和河流等,分散采集水样5份,每份500毫升。蓄水池和池塘等,自怀疑泄污口处周围100米范围内分散采样,河流自怀疑泄污口处下游100~1000米范围内分散采样。水深不足1米时,在1/2水深处采样,水深超过1米时,在水面下0.5米处采样。
3.2样品保存
病料及环境样品应选用防渗漏的容器密封保存,如具塞离心管或有盖瓶。同时做好登记、贴好标签,严密封装后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3.3样品运输
病料样品运输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运输时间超过1小时的,应保持2~8℃条件。
3.4诊断
3.4.1临床诊断
3.4.1.1流行特点
本病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各种家畜、野生动物及人对本病都有不同程度的易感性。草食动物最易感,其次是杂食动物,再次是肉食动物,家禽一般不感染,人也易感。
患病动物和因炭疽而死亡的动物尸体以及污染的土壤、草地、水、饲料都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炭疽芽胞对环境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其污染的土壤、水源及场地可形成持久的疫源地。本病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感染。
本病呈地方性流行。有一定的季节性,多发生在吸血昆虫多、雨水多、洪水泛滥的季节。
3.4.1.2临床症状
本病的潜伏期为20天。
本病主要呈急性经过,多以突然死亡、天然孔出血、尸僵不全为特征。
牛:体温升高常达41℃以上,可视黏膜呈暗紫色,心动过速、呼吸困难。呈慢性经过的病牛,在颈、胸前、肩胛、腹下或外阴部常见水肿;皮肤病灶温度增高,坚硬,有压痛,也可发生坏死,有时形成溃疡;颈部水肿常与咽炎和喉头水肿相伴发生,致使呼吸困难加重。急性病例一般经24~36小时后死亡,亚急性病例一般经2~5天后死亡。
马:体温升高,腹下、乳房、肩及咽喉部常见水肿。舌炭疽多见呼吸困难、发绀;肠炭疽腹痛明显。急性病例一般经24~36小时后死亡,有炭疽痈时,病程可达3~8天。
羊:多表现为最急性(猝死)病症,摇摆、磨牙、抽搐,挣扎、突然倒毙,有的可见从天然孔流出带气泡的黑红色血液。病程稍长者也只持续数小时后死亡。
猪:多为局限性变化,呈慢性经过,临床症状不明显,常在宰后见病变。
犬和其它肉食动物临床症状不明显。
3.4.1.3病理变化
死亡患病动物可视黏膜发绀、出血。血液呈暗紫红色,凝固不良,粘稠似煤焦油状。皮下、肌间、咽喉等部位有浆液性渗出及出血。淋巴结肿大、充血,切面潮红。脾脏高度肿胀,达正常数倍,脾髓呈黑紫色。
严禁在非生物安全条件下进行疑似患病动物、患病动物的尸体剖检。
3.4.2实验室诊断
3.4.2.1病原学诊断
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进行。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3.4.2.2血清学诊断
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进行。
炭疽沉淀反应(NY/T561)。
3.4.2.3分子生物学诊断
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或《炭疽防治技术规范》进行。
3.4.3诊断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2名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症状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判定为疑似炭疽病例。
依据3.4.2诊断方法,任何一项检测结果为阳性,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特殊情况的,送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认。
4.人间炭疽疫情处置
4.1疫情报告
当地发生人间炭疽疫情或接到人感染炭疽病例信息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畜间炭疽疫情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4.2 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人间炭疽病例通报信息,核实发病人员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发病时间、实验室检测结果,动物饲养状况、销售、检疫、屠宰情况、接触或暴露史、可能的感染来源及方式、可疑污染的环境等,填写炭疽流行病学调查表,并调查病例的共同暴露人群和接触者,开展关联病例追溯。
4.3 追溯措施
4.3.1 动物养殖、交易环节
对人间感染病例所饲养或交易的疑似感染动物和易感动物应立即限制移动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对疑似感染动物和易感动物、饲养环境、载具、污水、土壤等按照炭疽采样规范要求进行采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4.3.2 屠宰、销售环节
对人间感染病例所涉及的屠宰、存放场所,应立即启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追溯机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产品全部封存,并开展产品追溯采样,同时对上述场所存在污染可能的器具、载具、环境等采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4.3.3 诊断及处置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做出的综合判定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依据。认定为畜间炭疽疫情的,应按照炭疽疫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经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应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持续开展疫情排查,并按照人间病例确诊时间开始计算20天内不再出现新发人间和畜间病例为止。
5 疫情处置
5.1 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生疑似疫情的场点,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以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5.2 确诊疫情处置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认定为确诊疫情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一般为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养殖场户为疫点;放牧畜和散养畜以病畜活动场点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动物的车辆、船只、飞机等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市场发生疫情,以该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疫区:疫点边缘外延3千米区域范围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围墙、栅栏等)和交通、气象等因素,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划定。
受威胁区:疫区外延5千米区域范围内,划分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如围墙、栅栏等)和交通、气象等因素,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划定。
5.2.2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患病动物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动物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隔离观察20天。对病死动物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开展应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止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5.2.3本病呈暴发流行时(1个县10天内发现5头以上的患病动物),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建议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
5.2.3.1 疫点的处置措施
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无血扑杀处理,其它易感动物采取的体表消毒措施后进行就地隔离,按要求紧急免疫接种。
对病死动物和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脏器、生皮、原毛、血液、精液和奶等),排泄物、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要求进行处理。
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和场地等按要求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口设立消毒设施,限制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动物尸体需要运送时,应做好表面消毒并采取适用的物品堵塞动物天然孔等防泄露措施,运输车辆应设有明显标志。
5.2.3.2 疫区的处置措施
疫区周围要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铺设消毒草垫,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所有易感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动物圈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易感动物进行排查同时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其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2.3.3受威胁区的处置措施
开展排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3扑杀
对疫点、疫区内需要扑杀的易感动物,要逐场、逐户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场名(户名),动物现存栏数,死亡数,扑杀数(成年、幼畜数)等。由场(户)主、村或乡镇干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及扑杀组长签字确认。
实施扑杀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避免干扰。采用无血(电击)方法扑杀。要有足够专业人员,确保在短时间内将需要扑杀的动物全部处理完毕。扑杀及运输人员应做好二级防护,必要时要做好三级防护(见附件)。
对扑杀的动物进行登记造册或影像记录,确定赔偿标准及金额,并落实疫情控制扑灭、扑杀补助经费。
5.4无害化处理
5.4.1处理原则
对病死动物和被扑杀易感动物尸体应先焚烧炭化后再进行深埋处理。同群动物尸体应先焚烧炭化后进行深埋处理。排泄物、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和产品应进行焚烧处理。
5.4.2无害化处理坑
5.4.2.1 地点选择:优先选择在各乡镇预留的无害化处理场地进行处理。无害化处理坑选址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河流等地区。
5.4.2.2 坑内容积:坑深度应高于地下水位1.5米,焚烧残留物或焚烧后尸体上部距地表1.5米以上,容积应综合考虑掩埋动物种类、数量等因素(推荐标准:按每头牛、马、驴、骡2立方米计算,每头猪、羊0.5立方米计算)。
5.4.2.3 坑壁构造:低洼地带坑底用混合防水剂的速凝水泥进行浇筑,厚度为15厘米;四周用防水板(布)铺垫后,用建筑水泥砖或同类物质(水泥大块、石块等)砌与坑同高的围墙,内侧涂抹3 厘米厚水泥。
扑杀的同群易感动物尸体焚烧炭化后可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化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中深埋法有关规定实施。
5.4.3焚烧
5.4.3.1患病及病死动物尸体的焚烧
在周边安全的地区,对患病及死亡动物尸体用5%福尔马林进行全面消毒后,进行就地焚烧。焚烧方法:用水泥砖或同类物质(水泥大块、石块等)砌成高50 厘米,间隔20 厘米的支柱,上面铺设耐热钢管,相邻耐热钢管间隔为15 厘米,将患病及死亡动物尸体移至上面,喷洒柴油,在孔道内添加原木,焚烧至炭化。
不具备就地焚烧条件的,用5%福尔马林对患病及死亡动物尸体进行全面消毒后,用防水布对尸体进行严密包裹,再用吊车(铲车、叉车)将其装到垫有防水布的运输工具上运至无害化处理坑进行焚烧。焚烧方法:坑底堆放1.5~2米(猪、羊等小型动物堆放0.5米)厚原木,喷洒柴油后将患病及死亡动物置于上面,单层堆放焚烧至炭化。
5.4.3.2 扑杀的同群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焚烧
用5%福尔马林对染疫、死亡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全面喷洒消毒后,装在垫有防水布的运输工具上运至无害化处理坑进行焚烧。焚烧方法:坑底堆放0.5米厚原木,喷洒柴油焚烧炭化。
焚烧用柴油最少用量:焚烧牛、马、驴、骡等大型动物,10头以下按每头50升计算,10~20头按每头30升计算,20头以上按每头20升计算;焚烧猪、羊等中型动物,10头以下按每头30升计算,10~20头按每头20升计算,20头以上按每头15升计算。
5.4.4掩埋
在焚烧炭化后的动物尸体上盖土后,铺洒2厘米厚生石灰,在生石灰上浇筑20厘米厚水泥。
5.4.5警示标志
炭疽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掩埋点应设立警示标志,周边设立围墙或围挡,禁止在周边放牧,防止家畜饮用附近野外低洼地蓄积的雨水。
5.5消毒
5.5.1患病或死亡动物污染场所的消毒
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和《疫源地消毒剂通用要求》(GB 27953)要求对养殖环境、畜禽圈舍、污染饲草饲料等消毒灭源工作,及时彻底消除疫情隐患。
5.5.1.1开放圈舍消毒:对圈舍、运动场内粪便、垫料、饲料等污染物混以适量干碎草,进行彻底焚烧处理;对砖墙、土墙、地面和铁器用具等严重污染处,在离开易燃物品条件下,用火焰消毒器地毯式喷烧一遍;然后用5%福尔马林连续喷洒消毒3次,每次浸渍2小时,次日起每天喷洒1次,维持1周,1周后每两天喷洒1次至封锁解除。
5.5.1.2密闭舍消毒:在室温18℃条件下,按每立方米空间80毫升的剂量用甲醛溶液(37%~40%),用电煮锅煮沸熏蒸4小时。熏蒸前先将门窗关闭,通风孔隙用高粘胶纸封严,工作人员戴专用防毒面具操作。密封8~12小时后,打开门窗换气。
5.5.1.3被污染的粪肥、垫料、饲料等处理:混以适量干碎草,在远离建筑物和易燃品处堆积彻底焚烧。
5.5.1.4泥浆、粪汤处理:猪、牛等动物死亡污染的泥浆、粪汤,可用20%漂白粉液和待处理污物按1∶2比例混合,作用2小时;或按每立方米处理物50~100毫升的剂量加入甲醛溶液,每天搅拌1~2次,消毒4天,即可撒到野外或田里,或掩埋处理(即作深埋处理)。
5.5.1.5土壤处理:炭疽动物倒毙处的土壤消毒,可用5%甲醛溶液500毫升/平方米连续喷洒3次,每次间隔2小时。
5.5.1.6污水消毒处理:按水容量加入甲醛溶液,使其含甲醛液量达到5%,处理10小时。
5.5.2 街道等环境消毒
用20%的漂白粉液,每日消毒1次至封锁解除。
5.5.3 运载工具消毒
用5%福尔马林进行消毒,保证车轮全周都能接触到消毒药剂。
5.5.4 其它消毒
参与处置疫情人员离开疫区时应隔离2日,对衣物进行消毒,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后用20%漂白粉液消毒。
5.5.5 消毒人员防护:一级防护(见附件)
5.5.6 消毒药配制
5%福尔马林:50毫升甲醛溶液(37%~40%)加入950毫升水。
5%甲醛溶液:150 毫升甲醛溶液(37%~40%)加入850毫升水。
20%漂白粉液:20千克漂白粉加水至100升。
5.6紧急免疫
5.6.1免疫范围
根据疫情动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对发生炭疽的地区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紧急免疫范围,制定免疫接种计划,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最近一次免疫不满14天的,待满14天后及时进行免疫。怀孕的动物或者2~3周内要屠宰的动物不适合接种疫苗,动物接种疫苗前以及接种后1~2周内不得使用抗生素。奶牛接种疫苗后1~2周内的产奶不宜食用,煮沸处理后可用作肥料或其他工业用途。
5.6.2 疫苗选择
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为减毒活疫苗,用于预防马、牛、绵羊和猪的炭疽病,免疫期为1年。Ⅱ号炭疽芽孢疫苗用于预防大动物、绵羊、山羊和猪的炭疽病,山羊免疫期为6个月,其他动物为1年。具体用法、用量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
5.6.3建立免疫档案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散养动物免疫档案,规模饲养场要建立本场的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动物的种类、日龄、疫苗种类、免疫时间,疫苗批号、生产厂家等。
5.6.4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实施免疫。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疫苗使用前详细检查疫苗的外观质量,如有瓶口松动、颜色异常、分层等现象,不得使用;注射中要进行严格消毒,每头动物更换一次针头。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须经高压灭菌后处理或彻底焚烧处理,严控生物安全风险。
5.7人员防护
参与疫情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全程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防护口罩和橡胶手套,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做好自身防护。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进行健康检查,出现不良症状时及时就医。实验室操作人员按照相应生物安全级别实验要求开展个人防护。
5.8 疫情溯源与追踪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疫情溯源调查,采集患病动物放牧、饮水场所的土壤、水源和饲料等环境样本,进行炭疽芽孢杆菌鉴定,查找疫情源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疫情追踪,调查第1头患病动物发病前20天内是否有同群动物流出,追回已屠宰的动物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可能污染的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严格控制病原泄露导致疫情扩散。
6解除封锁
6.1解除封锁程序
最后1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处理后20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兽医技术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符合解除封锁条件的明确意见。符合条件的,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6.2解除封锁申请报告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最后一头动物扑杀时间,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到位情况,证明封锁期间无新疫情发生。
6.3封锁解除后监管
当地人民政府解除封锁后,县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继续加强解除封锁后日常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每年度的环境监测,采集疫点、无害化处理点表层土壤(10 厘米内)及附近水源等环境样本,进行炭疽芽孢杆菌鉴定。
7.宣传培训
疫情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密切配合当地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疫情处置情况、回应舆论关切,打击谣言、稳定人心。避免群众恐慌,减少舆情风险,为疫情处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档案管理
8.1 档案收集的范围
凡是属于疫情防控相关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含文字、图表、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的真实记录),应确保应收尽收,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8.2 档案内容要求
疫情处置档案应包括:疫情报告、检测报告、防控工作通知、通报、通告、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防控措施、统计报表、动态数据、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召开的专门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形成的材料。
8.3档案保管要求
疫情处置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除实物性物品外,文件材料一律按照永久期限进行归档保存。
9善后处理
9.1后期评估
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本次疫情处置情况评估及后期疫情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9.2奖励
疫情处置结束后,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参加炭疽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9.3灾害补偿
按照相关补偿规定,确定补偿等级标准和补偿数额,按程序进行补偿。
10文件执行
本方案在执行期间,国家对《动物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动物炭疽诊断技术》等文件更新时,遵照最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