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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不予处罚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8/21 8:52:32 关注:252 评论: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病死猪”。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赶赴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中未发现举报的销售病死猪情况,但却发现其公司院内一车辆正在装载生猪准备出售,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某在现场负责装车。执法人员对该车生猪现场检查,该车装载生猪共180头,重14600千克,没有申报检疫。在蒙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参与下,对该批生猪“瘦肉精”、非洲猪瘟检、口蹄疫等项目进行血清检测,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或“合格”。该案当事人虽然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2月1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立案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及工作人员石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通报蒙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到现场处置。在该公司的配合下,按照规定对该批生猪采取隔离观察、血清检测等措施。当日,该批生猪“瘦肉精”检测为阴性。
  2023年12月21日,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订。
  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其主要违法违规情形体现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具体如下: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安徽某畜牧有限公司经营这批生猪未申报检疫,但是,经检测,该批生猪“瘦肉精”检测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属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当事人虽然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而且及时改正,给予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
  【推荐理由】
  通过对本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贯彻“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的一项工作举措,也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案例。探索“首违轻微不罚”,以行政指导、告诫约谈、跟踪执法等梯次监管工具代替以往强制性行政处罚,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有温度的监管”,切实减轻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不能把处罚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唯一手段,而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增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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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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