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政策 → 文章内容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名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8/25 22:54:43 关注:272 评论: 我要投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我部组织市县申请、省级推荐和部级专家评审,确定了768个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监测站点”,名单见附件),其中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485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152个、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点131个,有效期5年。
    各监测站点要按照管理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好动物疫病监测报告任务。完善基础设施设备,确保监测报告工作正常开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科学选择检测方法,准确记录监测采样、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存至少3年。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严防病原扩散。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测技术等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站点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数据直采直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做好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站点的管理工作,为监测站点颁发牌匾,督促指导各监测站点落实监测任务、及时准确报告结果,对数据质量等开展定期核查。鼓励各省份根据辖区内工作实际,设置省级监测站点,加密监测网络。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针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报告、形势分析等,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条件保障,支持监测站点建设和运维工作,不断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提升末端发现能力。
     附件: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16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4年12月2024/12/23 12:47:46
农业农村部部署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24/12/20 19:51:35
四川眉山召开2024年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流调与疫情预警分析会商技术培训会2024/12/20 7:37:52
聚力提质 实干创新 山东省“多维度”纵深推进动物疫病净化2024/12/19 7:34:05
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被处罚!2024/12/16 8:54:22
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4年12月2024/12/13 10:32:48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