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我部组织市县申请、省级推荐和部级专家评审,确定了768个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监测站点”,名单见附件),其中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485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152个、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点131个,有效期5年。
各监测站点要按照管理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好动物疫病监测报告任务。完善基础设施设备,确保监测报告工作正常开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科学选择检测方法,准确记录监测采样、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存至少3年。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严防病原扩散。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测技术等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站点管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数据直采直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做好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站点的管理工作,为监测站点颁发牌匾,督促指导各监测站点落实监测任务、及时准确报告结果,对数据质量等开展定期核查。鼓励各省份根据辖区内工作实际,设置省级监测站点,加密监测网络。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针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报告、形势分析等,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条件保障,支持监测站点建设和运维工作,不断完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提升末端发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