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8/30 12:26:29 关注:232 评论: 我要投稿
|
|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粤食药安办〔2024〕20号
为有效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省食药安办、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养殖场(户)未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三)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私屠滥宰等。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线索。
(四)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对未按规定落实畜禽肉类进货查验;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线索。
(五)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采购、销售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走私冻肉,销售假冒牛(羊、驴)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线索。
(六)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非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
(七)走私、非法销售冷冻肉类产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八)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九)非法买卖、转让或伪造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权益保障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线索认真核查,切实回应各方关切。
三、线索提供要求
(一)请线索提供人尽量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情况、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二)线索提供人应对其提供的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联系方式
(一)电话举报
可拨打电话12315进行举报。
(二)网上举报
可访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厅长信箱(网址:http://dara.gd.gov.cn/hdjlpt),“12315”微信公众号或者微信小程序“12315”、支付宝小程序“12315”、百度小程序“12315”进行举报。
(三)邮寄(来访)举报
可邮寄或前往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通告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