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动态 → 文章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关于加快推进药食同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5 10:04:31 关注:239 评论: 我要投稿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2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药食同源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19年、2023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加快布局药食同源创新链和产业链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药食同源产业提质升级。一是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结合地方食药产业发展需求,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动态修订增补食药物质目录,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二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在大力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同时,注重食药物质传承与创新发展。
  (二)突出中医特色加强药食同源新产品开发,加强药食同源产品品牌培育。我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历来高度重视食药同源文化理念的传承,强调遵循科学发展规律,继承挖掘传统饮食医药典籍丰富内容。通过大力开展食药物质基础性研究和安全性评价,促进中药类保健食品的研制,培育食药同源产品品牌,不断丰富中医药大健康产品供给。
  (三)加快建立药食同源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据此动态修订调整食药物质目录,正积极推动将地黄、天冬、麦冬、化橘红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二是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正加快研究将食药物质目录中的物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三是我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已就保健食品、食药物质等安全性审查工作建立协同机制,并就统筹推进食品营养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研究等工作达成共识。
  (四)加快药食同源物质的认定。我委立足法定职责,加强宣贯《规定》,鼓励和指导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申请扩增食药物质目录并按要求组织相关食品安全资料。同时,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强化工作协同、优化管理,食药物质目录动态修订扩增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稳步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动态修订完善食药物质目录,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基础上,努力提升营养健康高线,积极支持地方和行业通过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食药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9日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关于发扬中医药优势在现行食品标签上单独列出药食同源膳品(食品2024/9/23 18:10:41
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关于完善药食同源政策的提案2024/9/23 18:10:0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大力发展药食同源产业的建议2023/11/3 10:08:0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3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