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17 20:18:49 关注:304 评论: 我要投稿
|
|
今年5月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以来,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牛肉店酱卤鸭(自制)抽检防腐剂不合格案2024年7月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抽检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4年5月29日经营的食品酱卤鸭(自制)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024年7月11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肉类产品生产企业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7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三防”设施未正常使用、车间地面积水较重、生产环境较差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熟食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2024年5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了1批次的生猪头、生猪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另外,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已到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刘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5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市民热线举报,称刘某某销售来源不明的猪肉。经查,当事人在金湖县汽车站北侧国府宾馆门前道路边分解销售猪肉,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没有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章,也不能出示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24年5月2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款。
案例五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类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到超过保质期肉类食品。经查,当事人承认销售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2024年4月1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