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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关于完善食药物质目录促进传统食养药膳产业发展的提案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9/23 18:08:44 关注:161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598号(医疗卫生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食药物质目录促进传统食养药膳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由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我委依照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积极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扩增工作。2019年、2023年分别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2021年,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食药物质定义范围和目录修订管理程序。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黑名单”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条款中“药品”包括中药材,即食品中不得添加药材是一般性要求。同时,为兼顾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对民间长期且广泛作为食材使用的中药材,又特别规定“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立足于维护公众健康、保障食品安全,对于《中国药典》中的中药材,除需具备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还要经过食品安全性评价,才能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二)关于“双标明”制度。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中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使用时聚焦其“食品”属性,依照《食品安全法》,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药物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特点,也可以申请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从而依法声称保健功效。《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做好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增补工作,并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的健康声称管理,促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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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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