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动态 → 文章内容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0/30 13:11:55 关注:263 评论: 我要投稿

关于就《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xts@cnipa.gov.cn二、传真:010-62083171
  三、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

    附件:1.《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2.《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11日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或者侵权服务营业收入总额。
  第五条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价值,首先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六条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官方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同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后确定,也可以由商标执法部门结合前款规定,按照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予以确定。
  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
  当事人对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七条 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应当为当事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营业收入。
  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八条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九条 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条 翻新后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商品整体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零件或者配件的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一条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标识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二条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三条 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租赁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四条 在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五条 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
  商标许可人构成帮助被许可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许可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商标无偿许可使用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七条 多次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违法经营额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刷单等虚假销售手段增加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额,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2024/10/30 18:30:47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2024/10/30 13:09:09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