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四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川财农〔2024〕78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支持做好农业相关工作,经研究,现下达你地(单位)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四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如数(详见附件),主要为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7固定数额补助收入”,其余资金收入列“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按规定列“213 农林水支出”相关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请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23〕96号)、《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3〕3号)等要求,合理规范安排使用资金。
二、规范统筹整合。安排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部分),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兑付等环节进行督促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事宜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四、强化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2.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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