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18 10:39:47 关注:163 评论: 我要投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进行分析和评价,有利于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潜在风险隐患,为政府部门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供更科学、更有力的支撑,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建议能更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正确引导公众消费。由于风险评估工作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应当由国家层面建立制度。
从国际看,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欧盟明确了构建欧盟风险分析框架;日本也明确强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很多国外农业部门已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如美国农业部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统一的科学依据;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所属的食品检验署负责风险评估。
从国内看,我国在2006年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作了规定,分批建立了108家部级风险评估实验室和149家试验站。自2011年起,原农业部就正式启动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重点围绕粮油作物产品、蔬菜、果品、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收贮运环节等十多个领域开展摸底排查和关键控制点评估,科学解答了“风险有没有”“风险在哪里”“风险有多大”“风险如何管控”等问题,成功转化了一批标准,形成了一批农业生产规程和管控指南,产出了一批科普文章,取得了一批高质量成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生产指导、标准制定、进出口贸易、消费引导及应急处置等提供了有力支撑。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