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有什么要求?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21 12:06:48 关注:157 评论: 我要投稿
|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实施后,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要求,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的遵守和落实《办法》,本期内容我们梳理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照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要求
(1)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
(2)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等内容,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食用农产品包装应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要求。
(3)销售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5)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要求
(1)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3)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市监昌平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