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肠衣出口须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21 12:09:08 关注:25 评论: 我要投稿
|
|
肠衣是健康牲畜的大肠、小肠和膀胱等器官经刮制、去油等特殊加工,对保留的部分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主要用作填制香肠和灌肠的外衣;羊肠衣还可制成肠线,用于制作网球拍线、弓弦和外科缝合线等。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出境肠衣的监管要求吧。
01
企业资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02
报关通关流程
●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出口商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审核企业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审单。现场海关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现场查验。海关查验人员按照系统的布控指令对被布控的出口肠衣实施现场查验;●取样送检。被布控取样送检的出口货物批次,海关抽样送实验室检测,进口国家(地区)如有特殊监测或检测要求的,按其相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海关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综合证单审核、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合格的放行,准予出口;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书面告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产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证书拟制与签发。海关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海关总署与进口国家(地区)共同议定的要求进行证书拟制与签发。
03
部分国外法律法规要求
1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
有关肠衣的规定:
●盐渍灭活肠衣中
口蹄疫病毒的方法:
反刍动物和猪肠衣通过干盐(氯化钠),或用饱和盐水(Aw<0.80),或用磷酸盐与干盐/饱和盐水的混合物(氯化钠含量86.5%、磷酸氢二钠含量10.7%、磷酸钠含量2.8%),在高于12℃的条件下盐渍30天可灭活口蹄疫病毒。
●盐渍灭活羊肠衣中
小反刍兽疫病毒的方法:
羊肠衣通过干盐(氯化钠),或用饱和盐水(Aw<0.80),或用磷酸盐与干盐/饱和盐水的混合物(氯化钠含量86.5%、磷酸氢二钠含量10.7%、磷酸钠含量2.8%),在高于20℃的条件下盐渍30天可灭活小反刍兽疫病。
●盐渍灭活猪肠衣中
非洲猪瘟病毒的方法:
通过干盐(氯化钠),或用饱和盐水(Aw<0.80),或添加磷酸盐的干盐(氯化钠含量86.5%、磷酸氢二钠含量10.7%、磷酸钠含量2.8%)盐渍30天可灭活非洲猪瘟病毒。
2 欧盟对进口肠衣的主要要求:
出口欧盟肠衣应符合欧盟2002/994/EC要求,每批肠衣均须有中国主管当局的声明,声明肠衣在发运前经过化学检测,尤其是对于氯霉素及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的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包括在出口证书的随附声明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EU)2019/1871/EC规定,自2022年11月28日起,动物源性食品须符合氯霉素测定限制(0.15ug/kg)、硝基呋喃类(新增硝呋索尔,共5种)测定限制(0.5ug/kg)。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凤岗海关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