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肠衣出口须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1/21 12:09:08 关注:135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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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衣是健康牲畜的大肠、小肠和膀胱等器官经刮制、去油等特殊加工,对保留的部分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主要用作填制香肠和灌肠的外衣;羊肠衣还可制成肠线,用于制作网球拍线、弓弦和外科缝合线等。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出境肠衣的监管要求吧。
01
企业资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申请。
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02
报关通关流程
●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肠衣生产企业、出口商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审核企业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厂检单等;●审单。现场海关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现场查验。海关查验人员按照系统的布控指令对被布控的出口肠衣实施现场查验;●取样送检。被布控取样送检的出口货物批次,海关抽样送实验室检测,进口国家(地区)如有特殊监测或检测要求的,按其相关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海关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综合证单审核、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合格的放行,准予出口;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书面告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产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证书拟制与签发。海关按照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海关总署与进口国家(地区)共同议定的要求进行证书拟制与签发。
03
部分国外法律法规要求
1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
有关肠衣的规定:
●盐渍灭活肠衣中
口蹄疫病毒的方法:
反刍动物和猪肠衣通过干盐(氯化钠),或用饱和盐水(Aw<0.80),或用磷酸盐与干盐/饱和盐水的混合物(氯化钠含量86.5%、磷酸氢二钠含量10.7%、磷酸钠含量2.8%),在高于12℃的条件下盐渍30天可灭活口蹄疫病毒。
●盐渍灭活羊肠衣中
小反刍兽疫病毒的方法:
羊肠衣通过干盐(氯化钠),或用饱和盐水(Aw<0.80),或用磷酸盐与干盐/饱和盐水的混合物(氯化钠含量86.5%、磷酸氢二钠含量10.7%、磷酸钠含量2.8%),在高于20℃的条件下盐渍30天可灭活小反刍兽疫病。
●盐渍灭活猪肠衣中
非洲猪瘟病毒的方法:
通过干盐(氯化钠),或用饱和盐水(Aw<0.80),或添加磷酸盐的干盐(氯化钠含量86.5%、磷酸氢二钠含量10.7%、磷酸钠含量2.8%)盐渍30天可灭活非洲猪瘟病毒。
2 欧盟对进口肠衣的主要要求:
出口欧盟肠衣应符合欧盟2002/994/EC要求,每批肠衣均须有中国主管当局的声明,声明肠衣在发运前经过化学检测,尤其是对于氯霉素及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的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包括在出口证书的随附声明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EU)2019/1871/EC规定,自2022年11月28日起,动物源性食品须符合氯霉素测定限制(0.15ug/kg)、硝基呋喃类(新增硝呋索尔,共5种)测定限制(0.5ug/kg)。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凤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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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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