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24〕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4日
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优质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以辖区内主导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命名的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条 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基地认定、公布和撤销,委托湖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承担基地申报材料复审、核查等日常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地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县级行政区选定辖区内特色主导农产品,划定基地范围,申报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产品)生产基地。
第六条 基地应有一定规模,实施产地清洁化、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标准化、废弃物资源化的绿色生产方式,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好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七条 种植类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农产品应为该县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以行政村为单元划定申报区域,将种植水平较高、组织化程度较好、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区域划入基地申报范围;
(三)划定申报区域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远离工矿区、公路铁路干线和生活区,避开污染源,应距离公路干线、铁路、生活区100m以上,距离工矿企业1km以上;
(四)基地应有一定生产规模,并有相对应的从事该产业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和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冷藏保鲜设施。
(五)基地应有《农药使用技术规范》,并符合绿色防控相关技术要求;
(六)基地应有《肥料施用技术规范》,在允许使用化学肥料的同时,鼓励种植绿肥、使用有机肥和实施秸秆粉碎还田、腐熟还田、过腹还田等措施。
第八条 养殖类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为单位划定申报区域和申报规模,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条件;
(二)养殖区域符合当地养殖发展规划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域不得申报;
(三)实施绿色健康养殖技术,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生产主体严格执行禁用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无滥用抗生素现象,无违规添加“瘦肉精”现象,鼓励生产主体按照绿色食品标准使用饲料、兽药、渔药。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条件:
(一)建立基地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基地组织协调、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依托农业技术推广、质量监(协)管员力量,组建基地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队伍;
(三)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基地建设。
第十条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条件:
(一)采取轮作休耕等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方式,推广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
(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制度条件:
(一)设立基地生产单元并实施档案信息管理,各生产单元建立农户(养殖户)基本信息档案;
(二)推广应用统一品类,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五统一”生产模式,每个基地至少建设1个示范片;
(三)建立生产主体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生产管理及技术培训;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追溯标签。
第十二条 基地投入品管控制度条件:
(一)设立基地投入品销售专柜,指导农户(养殖户)按照基地绿色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购买使用,对基地投入品销售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二)实行基地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及时向生产主体发放基地投入品使用清单;
(三)推进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开展农兽药统一配供、专业化统防统治等。
第十三条 绿色技术推广制度条件:
(一)引进、推广适宜绿色生产的种养品种;
(二)依托技术推广部门和科研院校,建立科学试验点,针对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农药减量、化肥减量等绿色技术研究与示范;
(三)持续优化基地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以技术手册、明白纸、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制度条件:
(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等情况;
(二)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产地环境监测、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监测结果完整保存;
(三)自觉接受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产业化开发制度条件:
(一)引导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共同建设基地,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市场需求,培育推广适合加工的专用品种,优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
(三)依托基地,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精品品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地申报,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基地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 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材料》(见附件);
(二)申报基地地图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图,清晰反映县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
(三)基地对接企业获得的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按所列顺序编制成册;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符合申报要求的,将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申报基地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认定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认定基地建议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审定,并及时公示公布,认定基地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运行及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基地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基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择优推荐纳入农业农村部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基地政策扶持,对符合相关项目立项条件的生产基地,支持申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农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基地工作协调机制,将基地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基地长效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基地产品质量抽检,基地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应及时开展环境监测。
第二十四条 认定基地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撤销。
(一)基地周边环境变化,存在污染源且环境已无法达到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要求;
(二)基地产品农兽药残留筛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检等不合格;
(三)基地范围内使用国家禁限用投入品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基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绿色优质农产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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