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的通知
川财农〔2024〕87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加工能力,推动农业产业全链条发展,经研究,现下达你地2024年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如数(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 农林水”,支出列“2130125 农产品加工与促销”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金使用。请按照《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9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370号)要求,用于各地申报并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产能、实施技改、创新研发等。各地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加强资金监管。此次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60%,待2025年中期评估合格后再下达补助资金的40%。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前,要实地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对未按项目方案实施的企业不得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强化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与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附件:2024年省级财政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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