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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12/30 18:33:22 关注:83 评论: 我要投稿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4〕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食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主体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销售者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含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指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以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本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或者逃避。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十条 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项目、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以及区域位置、信用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委可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或调整本市《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4)、《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7)、《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8)、《餐饮服务管理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9)、《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0)、《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1)、《固定食品制售摊贩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2)、《小餐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3)《早餐车(亭)摊贩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4)、《餐车(亭)摊贩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5);《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6)、《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7)、《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8)、《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9)、《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0)、《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1)、《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2)、《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3)、《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4)、《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5)、《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食堂)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26)、《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7)、《小餐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8)、《早餐车(亭)摊贩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早餐车(亭)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9)、《餐车(亭)摊贩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餐车(亭)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30);《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1)、《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32),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风险分值。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食品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小餐饮,设座的固定食品制售摊贩,经营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品类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不得低于B级。评分时,风险分值大于45分的,按照实际分值确定风险等级;风险分值小于等于30分的,风险等级应为B级。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校园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不设座的小餐饮在计算风险分值的同时,按照D级风险进行管理。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因实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食品经营者,在计算风险分值的同时,按照D级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记录,按年度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四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或者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静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食品经营者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内容不全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按年度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时,前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打分评价,自动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或者结合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的结果确定。
  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评定,视为一次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实施现场打分评价。
  按年度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时,应当取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自动确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六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七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完成备案或食品经营者开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许可,且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增加经营项目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变更或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风险等级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参照初次风险等级评定规定实施。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并依法进行报告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食品经营者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风险等级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参照初次风险等级评定规定实施。
  除上述需调整风险等级的情形外,已确定风险等级的食品经营者静态、动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其风险等级当年度暂不作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于每年一月份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因实施除食品安全以外其他领域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三)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调低相关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1),确定食品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他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第二十四条 “双随机”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场监管所为单位实施,依托信息化系统,每年度随机抽取该市场监管所50%的A级风险等级的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随机平均分配至该市场监管所的每个网格监管员。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检查资源,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1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津市场监管规〔2024〕6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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