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5 20:15:05 关注:81 评论: 我要投稿
|
|
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病死畜禽处理不当,影响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安徽是全国畜牧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分布范围广,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刻不容缓。2014—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保障、统筹推进。经过10年努力,我省基本建立了覆盖生猪养殖大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无害化处理工作稳步推进,但也存在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集中处理率不高、补贴标准未细化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
三、制定过程
2023年10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通知》起草工作。2024年3月至今,借鉴有关省(直辖市)做法,已征求有关省直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社会公众等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合理采纳有关意见。同时,开展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评估,填写了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报告单,通过了内部合规性审查,形成《通知》(送审稿),于2024年9月25日联合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审核,补充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了公平竞争、政策取向一致性、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经省政府领导审示同意。2024年1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函复,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名义联合印发,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是健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统筹推进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提出到2027年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布局数量,并推动建立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点或移动收集点、配置专用转运装备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无害化处理场要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建立相关收集转运制度,同时,要求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不得处理本企业外的病死畜禽。支持鼓励非自建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将病死畜禽委托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等传统的处理方式。
三是调整完善补助政策。补助对象为承担畜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并明确屠宰环节、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承担主体。对于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按照体长在45厘米或体重在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省级补助200元/头。鼓励各地对养殖环节其他病死畜禽(包括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和胎衣等)、屠宰环节其它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视情统筹资金对养殖环节羊禽等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给予支持。
四是加强监管。采取因素法规范补助资金分配。加快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严格补助资金使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准,推进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同时,推进保处联动和加强宣传培训等。
五是政策实施期限及其它要求。调整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同时规定,此前我省印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安徽畜牧兽医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