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频道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虚位以待,有意请拨打咨询热线:13520072067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案例解读 → 文章内容

【案例】食品标签中的添加剂该怎么写?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1/13 7:38:40 关注:63 评论: 我要投稿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协助其调查标称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蛋糕标签配料表标示“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有关事项。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标签正面标示“木糖醇蛋卷蛋糕,轻理念·更放心”,其中“木糖醇”字样为绿色(其他字样为黑色)且较其他字样字号大,属于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有特性的配料的行为,但该涉案产品标签未标示“木糖醇”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标签背面配料表标示“配料:……、山梨糖醇粉、无蔗糖糖粉、葡萄糖、木糖醇粉、奶粉、食用果酱、食用盐、小麦淀粉、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甘油、复配膨松剂……】”,其中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为当事人直接使用到涉案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配料表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但未将山梨糖醇粉、木糖醇粉标注在食品添加剂项内,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中B.4.1的规定。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及附录B中B.4.1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
  1.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B中B.4.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四、典型意义
  对于标签的填写,国家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对产品标签标识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规范标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料及添加剂,保证其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违规标注、违法宣传,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聊城市场监管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文章来源:聊城市场监管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印度尼西亚计划实施新食品标签要求2024/12/4 12:0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关于规范食品标签,统一标注方式的建议2024/11/28 18:02:42
关于《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2024/9/20 12:19:16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拟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2024/8/27 12:28:47
2023年日本食品标签消费者调查报告2024/8/19 15:32:14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拟制订2项食品标签相关指南2024/8/19 12:33:06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更多>>

版权所有 现代畜牧网 Copyright©2000-2024 cvo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4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