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内农牧加工发〔2025〕118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1号)要求,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2025年版)》,涉及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预制菜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政策3个方面,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承诺函.wps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3日
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对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实施贷款贴息工作要求,通过贷款贴息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推动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范围和标准
(一)验收和审核标准
1.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2024(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其中,兼并重组是指通过出资购买、承担债务、控股、授权经营、合并等方式,将其他企业合并在1家企业内或将2家以上企业重新组成一个新企业。
扩规提产是指通过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等,实现生产能力和效率提升。
精深加工是指分等级、分部位、精细精准,营养成分分割的精加工;加工程度深、层次多,原料理化性质改变较多的深加工;进行循环利用、梯次利用、全值利用的农畜产品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
流动资金是指用于购置加工原料的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是指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收购加工原料或开展科技研发。
2.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其中,新注册是指2024年以后注册。
流动资金是指用于购置加工原料的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是指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收购加工原料或开展科技研发。
3.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育肥牛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
其中,新建是指企业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
升级改造是指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经改造更新后,实现规模扩大。
流动资金是指用于购置育肥牛的资金。农牧部门在验收时应与设施畜牧业财政奖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验、相互印证。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新建和升级改造农畜产品加工项目或收购育肥牛。
(二)贴息标准
贷款资金需专款专用、用途真实;企业贷款用途明确、符合细则要求,并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等标准;贴息额度采取“双限控制”,一是贴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测算,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贴息资金设置上限。其中,符合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要求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符合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要求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符合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中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符合实际屠宰加工肉牛2万头以上的,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对于同时符合上述2项及以上贴息标准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1项进行申报。
(三)贴息对象
主要针对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以农畜初级产品为原料开展精深加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贷款,应与放贷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2.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
3.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范围;
4.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备案审批手续完备合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四)贴息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可申请贴息。按年度进行结算,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贴息资金结算完毕;对同一个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
4.近2年有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5.近2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7.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政策,或存在大棚房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9.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承诺函;
3.法人证明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4.加盖金融机构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金融机构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旗县审核后退回原件);
5.放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旗县审核后退回原件);
6.企业建设用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旗县审核上报
旗县农牧部门会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利息支付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性等,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及主体,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汇总后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盟市复核公示
盟市农牧部门承担核验主体责任,对旗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四)自治区汇总审核
自治区农牧厅对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盟市验收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终审核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
三、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
贴息资金一律按照“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承担80%,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承担部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管理的通知》(内财农〔2024〕1825号)规定执行。贴息资金纳入惠企直达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根据《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本级直接拨付至企业(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若干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优先统筹自治区农牧厅归口分配、管理的自治区涉农专项资金解决。盟市旗县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应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拨付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及时足额获得贴息资金。如盟市旗县未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财会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和自治区抽查复核等环节,发现在项目申报及验收时通过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手段套取财政贴息资金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同步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报相关涉农项目资格。
本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制定,2024年2月至12月底各盟市符合《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10号,已废止)项目申报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样表).wps
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对预制菜产业发展工作要求,通过奖励全区预制菜优秀企业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推动我区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验收和审核标准
每年对评选出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的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中,企业销售额是指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中的年销售收入。
预制菜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预制菜领航企业,企业致力于推动全区预制菜产业发展,产品创新能力强,产业链布局完整,经营状况良好,组织管理体系完善,联农带农效果较好。
预制菜线上销售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可以精准把握目标市场和发展趋势,产品线上销售额占总体销售额比例较高,具备通过网络销售渠道向消费者提供高效配送、售后服务的能力。
预制菜特色品牌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品牌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产品研发能力强,具有较高创意水平,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成长性。
(二)奖励标准
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每年进行自治区预制菜领航企业、线上销售、特色品牌各十强企业评选,按照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万元测算,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重复奖励。若企业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额无法达到奖励标准,则不予资金奖励,仅认定为年度预制菜优秀企业。
(三)奖励对象
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认定为年度预制菜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的预制菜加工企业。
(四)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近2年有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2.近2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4.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政策,或存在大棚房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
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8月份发布申报通知,在每年10月初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申报表和相关材料。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内蒙古自治区预制菜优秀企业申报表;
2.承诺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并逐级行文上报。
(四)综合筛选及公示
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专家评审等流程确定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名单。自治区农牧厅在官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下发认定名单。择优遴选的30家预制菜企业分别认定为年度预制菜领航、线上销售、特色品牌优秀企业。
三、预算安排及资金兑付
评审结果确定后,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精准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牧厅提交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根据《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本级直接拨付至企业(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若干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优先统筹自治区农牧厅归口分配、管理的自治区涉农专项资金解决。在财会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和自治区抽查复核等环节,发现在项目申报及评审时通过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手段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同步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报相关涉农项目资格。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预制菜优秀企业申报表(样表).wps
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奖励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
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其中: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2024年及以后年度由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新申报和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政策,不重复奖励。
二、预算安排及资金兑付流程和时限
当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后,自治区农牧厅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精准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牧厅提交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自治区农牧厅需对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运行情况监测,确保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兑付前正常运行,达到监测要求。
奖励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承担80%,(即每个新认定的龙头企业自治区负担40万元奖励资金),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财政分级承担。盟市旗县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应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拨付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资金。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如在财会监督检查、审计巡视等环节,发现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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