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生产过程未控制 上海一食品企业被罚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4/3 10:58:07 关注:80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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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5〕**********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号
2025年1月24日、2025年1月26日,我局分别收到举报(No.**********和No.**********)反映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垃圾堆成山卫生不达标等问题。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在一楼速冻调制食品车间查见当事人工作人员将食品原料着地存放且存在大量积水,在生食水产品初加工间进行速冻食品原料解冻操作。2025年2月19日,我局对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6日,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幢*层生产车间从事食品生产,在速冻调制食品车间将原料着地存放且地面严重积水,未采取有效措施使食品原料与地面不洁物分离,在生食水产品初加工间从事速冻食品原料解冻工作。
另查明: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宝处〔2024〕**********号),2024年8月1日,当事人再次因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受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总处〔202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整改报告、行政执法检查照片、综合监管系统信誉档案查询结果、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证实。
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速冻调制食品车间将原料着地存放且地面严重积水,在生食水产品初加工间从事速冻食品原料解冻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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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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