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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解答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5/22 19:16:22 关注:150 评论: 我要投稿

  一、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答: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深刻领悟,切实增强抓落实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关系?
  答: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群腐”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这两项重要工作密切相关,但各有侧重。在专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统一数据报送口径,畅通线索移交渠道。
  三、乱收费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收费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四、乱罚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罚款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五、乱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检查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六、检查、专项检查的认定口径和客观判断标准如何把握,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日常管理行为是否也属于行政检查?
  答:行政检查的定义、标准、分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已有相应规定。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只是检查的发起事由不同,仍应根据《意见》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
  七、乱查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乱查封主要包括: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八、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九、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十、如何理解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答: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十一、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十二、对本次专项行动查办纠治问题的时限范围怎么把握?
  答: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关注、纠治近年来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和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长期以来未得到纠治的案件和问题,各地结合实际,也应当进行排查和纠治。
  十三、事业单位改革后,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授权、受委托组织,大多调整为不得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中个别单位“三定”规定明确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对其单位人员是制发辅助证还是行政执法证?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制发行政执法证的,但如果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受委托开展执法的,可以为本单位在执法岗位的正式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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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司法部官网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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