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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加强中小学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5/5/29 12:21:26 关注:151 评论: 我要投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2号建议的答复

王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还存在很多食品安全隐患,需要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对我们工作很有启发,对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守护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有重要意义。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5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8号令),第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四条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第十五条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通过明确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形成食品安全统一负责、分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加强校园食品安全治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校园食品安全。一是明确治理任务。制定《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治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2025-2026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市监食经〔2025〕32号),明确今明两年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整治目标、工作重点和14条具体措施,其中“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是一项整治重点。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新市监食经〔2025〕19号),部署春秋季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各地(州、市)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加工操作;加强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并公开相关信息。三是强化治理成效。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联合督导工作的函》(新市监食经函〔2025〕31号),于5月9日—23日,对14个地(州、市)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选树一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建设成果,着力解决管理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堂环境不卫生等突出问题,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健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监管。一是紧盯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2024年制定《自治区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管控机制指引(试行)》《食品销售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管控机制指引(试行)》,指导包括校园周边在内的食品销售者规范食品销售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2024年9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相关指标进行修订,明确将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按照高风险等级即D级风险进行管理,加大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切实保障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四)强化相关案件查办处罚。2024年4月专项整治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违法行为。全区查办了一批涉“校园餐”案件,对校园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净化了校园食品安全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在专项整治及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加大学校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制止餐饮浪费。各地(州、市)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提升教师和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及营养健康素养。
  二、关于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联合教育、公安、住建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经营过期、“三无”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托“三书一函”手段,督促各级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履行《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取缔校门外200米内食品流动摊贩。持续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稽查执法、科普宣传等工作,进一步督促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好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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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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