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固)罚〔2023〕14号
固镇县湖沟宋芝建肉鸭养殖场:
你养殖场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养殖过程产生的部分粪污通过大棚两侧溢流至大棚之间的雨水沟后,流入南侧沟渠和东侧沟渠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宋芝建的身份;
2.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3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养殖过程产生的部分粪污通过大棚两侧溢流至大棚之间的雨水沟后,流入南侧沟渠和东侧沟渠内的情况;
4.2023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存在养殖过程产生的部分粪污通过大棚两侧溢流至大棚之间的雨水沟后,流入南侧沟渠和东侧沟渠内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场经营者宋芝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文书送达方式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2023年5月27日作出的《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蚌环(固)责改〔2023〕13号),证明已经责令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固)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养殖场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裁量起点为0.4%;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判定为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一年内)无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累计裁量百分值为6.376%,罚款金额为50000*6.376%=3188元),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整(¥318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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