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被立案调查!!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3/11/17 6:42:34 关注:2256 评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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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近日对山西鑫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8日,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第三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3〕24号),在广东新兴县兴基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抽检的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含量测定为标示量的50.3%,该兽药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鑫诚兽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20402。2023年10月9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
处罚依据:2023年11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农(兽药)告〔2023〕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结合《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中“生产企业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
处罚内容: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人民币1250元整。 共计1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3日
处罚机关: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
来源: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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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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