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猪牛羊肉经营者提醒告诫书
现代畜牧网 http://www.cvonet.com 2024/6/4 18:14:16 关注:248 评论: 我要投稿
|
|
猪牛羊肉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猪牛羊肉市场经营行为,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猪牛羊肉等畜禽产品市场经营行为,必须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
二、自2023年10月31日起,贵州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猪牛羊等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登记其来源。
四、销售猪牛羊肉产品时应在摊位前明示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贵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
五、运输畜禽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应当遵守“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畜禽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的规定。
六、猪牛羊等畜禽产品属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七、有关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淘汰奶牛等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显著位置以显著形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给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欢迎广大市民举报私屠滥宰或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以及经营注水、掺假的猪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进行删除,电话:1352007206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文章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文章编辑:一米优讯 |
【进入社区】【进入专栏】【推荐朋友】【收藏此页】【大 中 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发表评论 (当前没有登录 [点击登录]) |
|
信息发布注意事项: 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查看详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三、本网站不允许发布以下信息,网站编辑有权直接删除:[查看详细]
(一)、重复(恶意灌水)发布的信息; (二)、在本栏目内发布例如供求信息、代理招商、会展、求职招聘等含有广告宣传性质、不符合网站栏目的信息内容; (三)、与本网站主体定位不相关的信息等等。
四、本网站有权删除或锁定违反以上条款的会员账号以及该账号发布的所有信息。对情节恶劣的,本网将向相关机构举报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本网将对该会员账号永久封禁。由此给该会员带来的损失由其全部承担! |
|
|
声明:本网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果转载文章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修正,电话:010-65283357。本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
|